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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恶势力犯罪中软暴力的司法认定
时间:2023-06-30  作者: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新闻来源:  【字号: | |

网络恶势力犯罪中软暴力的司法认定

李振南

摘要:2018-2021为期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效显著为建立扫黑除恶长效机制积累了丰富经验。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1年12月24日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以下简称《反有组织犯罪法》),为网络恶势力犯罪的司法认定奠定了基础,也意味着扫黑除恶常态化斗争向纵深发展。网络恶势力犯罪兼顾网络犯罪与恶势力犯罪的特点,而软暴力作为5G时代网络犯罪分子采用的重要犯罪手段,案发率逐年上升,在网络恶势力犯罪中更是屡见不鲜。网络恶势力犯罪中,犯罪组织利用电信网络,以骚扰、恐吓、胁迫等软暴力方式为手段实施犯罪。网络时代的到来,每个人都是网络中独立的个体,是言论行为自由权利享有者,亦可能是潜在受害者。软暴力游走于罪与非罪之间,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且方式手段多有交叉,取证和量化都存有一定难度。当前,涉及网络恶势力犯罪案件数量逐渐增多,犯罪率逐年上升。而软暴力作为网络恶势力犯罪中的主要犯罪手段,尚存分类标准模糊、涉及罪名分散等问题,这也对司法机关处理相关案件提出了新的挑战。司法机关在办理网络恶势力犯罪案件时,秉持宽严相济的准则、坚持证据裁判规则,撕开软暴力面纱,准确界分其标准,以法治为纲,回应人民群众期待,捍卫社会公平正义。

关键词:网络恶势力软暴力;司法认定

“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坚决防范和打击恐怖暴力、黑恶势力、新型网络犯罪、跨境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当前,各型网络犯罪处在高发阶段,基于网络而滋生的恶势力犯罪也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和人们群众的安定。网络恶势力是传统恶势力向网络空间延伸的产物,除了继承传统恶势力的部分特征外,也发展出新的特征。网络恶势力犯罪是恶势力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属于有组织犯罪的特殊表现形式,兼具恶势力犯罪与网络犯罪双重属性。其中,“软暴力”犯罪成为重灾区,亟需进一步明确其定性和范围,以更好的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网络恶势力犯罪软暴力行为概述

(一)《反有组织犯罪法》关于网络恶势力犯罪的相关规定

2021年12月24日《反有组织犯罪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标志着网络恶势力犯罪概念的法定地位正式确立,预防和惩治网络恶势力犯罪真正实现了有法可依。《反有组织犯罪法》共九章七十七条,其中对网络恶势力犯罪进行规定的分别在第一章总则中的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章案件办理中第二十三条中表述。《反有组织犯罪法》在《指导意见》对《2009年座谈会纪要》调整基础上又一次进行了新的变动。有学者提出《指导意见》对《2009年座谈会纪要》进行了修改,使其对恶势力犯罪的认定标准有所放宽。本文认为,不能据此认为《指导意见》降低了认定标准,如此规定正是刑法具有谦抑性的体现,而《反有组织犯罪法》进一步进行规范和补充,整体更加严谨合理。主要表现在:一方面,着重论述了恶势力与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的关系,明确了组织形式的差异。另一方面,对恶势力重新进行定性,从“犯罪团伙”到“违法犯罪组织”再到“犯罪组织”,使其表述更为规范,认定标准更为明确。其一,“犯罪团伙”是一个不具有规范性的术语,在法律条文中进行表述不够严谨。其二,“违法犯罪组织”虽属于恶势力组织中的一种,但若恶势力组织仅实施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无法进行刑法评价,并且“违法犯罪组织”的行政色彩浓厚,表述不具有规范性。因此,《反有组织犯罪法》把恶势力明确规定为犯罪组织,并将其作为有组织犯罪的一种。由于法律文书中对恶势力的表述必然建立在恶势力犯罪的基础上,所以“犯罪组织”的表述更符合打击需要。此外,《反有组织犯罪法》在《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对恶势力特征表述进一步规范。如把“欺压百姓”改为“欺压群众”,把“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改为“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一方面,社会生活秩序表述不够规范,因为从文义上解释,社会秩序包含生活秩序,所以“社会秩序”更具有规范性。另一方面,“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更能体现网络恶势力犯罪的社会属性和经济属性。

综上,《指导意见》与《反有组织犯罪法》对恶势力的规定是一脉相通的,并且《反有组织犯罪法》在《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对恶势力的表述更加严谨、规范。《反有组织犯罪法》通过对恶势力犯罪概念的调整间接规范了网络恶势力犯罪概念,对网络恶势力犯罪概念的发展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为今后刑事立法拉开了序幕。

(二)软暴力的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8年1月16日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全国范围开展为期三年的新一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其中的一个重点就是治理软暴力犯罪。根据《意见》第条规可知,软暴力与硬暴力相对,但其具有同硬暴力相当的犯罪效果,也足以形成一定的控制力,足以对被害人形成心理压制,对社会正常经济秩序乃至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影响,但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的新型犯罪手段。

软暴力从词义表述来看,与硬暴力相对。在网络恶势力犯罪中,软暴力与硬暴力并非泾渭分明,而是以软暴力为主,辅之以硬暴力相威胁,两者相辅相成。软暴力与殴打等有形物质暴力不同,其主要通过滋扰等方式对被害人形成心理强制,或以暴力相威胁而不使用暴力,暴力的发生具有或然性。另一方面,软暴力的实施依托于网络恶势力组织长期以暴力行为打造的人设。黑社会组织通过长时间以组织形式打造烧杀抢掠无恶不作的形象,以对社会普通民众形成威慑力。这种通过有形物理力形式的硬暴力促进无形物理力形式的软暴力的影响范围,又以无形物理力形式的软暴力延展有形物理力形式的硬暴力作用场域的方式,将给硬暴力披上合法化的外衣,使其更加不易被察觉。不仅有利于黑社会性质组织逃避法律的制裁,也有助于其更加轻松的获取违法效益。网络恶势力犯罪中的软暴力犯罪,其兼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恶势力组织犯罪的特征,也需要具备一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和社会破坏性。

(三)软暴力犯罪的特征

依据《意见》第9条及上文的论述,软暴力犯罪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行为方式主要体现为软暴力,更多的体现在对被害人形成精神压制及心理强制力。如有的犯罪组织以“合法公司”的名义从事网络“套路贷”,公司内设商务部、技术部、催收部、财务部、人事部等,各部门分工明确,形成“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通过以虚假广告吸引借款人,虚增贷款金额等方式与借款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关系,并肆意以滋扰、辱骂、恐吓等“软暴力”方式对逾期未还款的借款人强行索债。

第二,软暴力与硬暴力相得益彰,硬暴力多作为软暴力的强有力的保障。软暴力虽然不直接体现为会对人的身体机能造成损害的有形暴力,但其依托于网络恶势力组织所具有的暴力实力,即网络恶势力组织具有实施暴力的现实可能性,其威胁恐吓内容具有现实转化可能性。对于网络恶势力组织所采取的诸如以烧香诅咒、大师预言等封建迷信相威胁的行为,由于此类行为不具有转化为现实暴力的可能性,不宜归入软暴力。黑恶势力组织发展后期,暴力色彩减弱。因其已形成一定的地域影响力以及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出于降低成本或抓住法律漏洞等方面的考量,会采取长时间对当事人及其亲友进行电话辱骂威胁、短信息轰炸、威胁P图模板等非法手段,对当事人形成精神控制。但值得注意的是暴力性依然是网络恶势力组织所具有的特征,其采取非暴力手段不代表其不具有实施有形暴力的实力,一旦需要,软暴力将立即转化为有形暴力,这也是软暴力能对受害人形成心理强制的关键因素。

第三,本质特征在于通过软暴力对被害人形成心理强制。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并最终对网络恶势力组织言听计从往往是软暴力所带来的结果,也即网络恶势力组织采取软暴力行为与被害人产生心理强制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网络恶势力组织通过电信轰炸骚扰被害人及其亲友,进而对被害人形成非法控制,而非法控制的形式根据《意见》第11条,包括致使在一定区域内生活或者在一定行业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多名群众,合法利益遭受犯罪或严重违法活动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等。

第四,网络恶势力犯罪中的软暴力也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软暴力对被害人造成的危害,虽不像物质暴力表现得那样明显直接,但其对被害人造成的心理恐惧和阴影,极有可能伴随终生。有形的物质暴力如外伤、硬伤,而软暴力所造成的伤害则是内伤,是难以被治愈的,其对社会秩序、司法秩序等所造成的损害,也将是永久性的。因此,从一定意义上来说,软暴力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丝毫不逊色于有形暴力。

二、网络恶势力犯罪中软暴力的司法认定困境

(一)软暴力分类困境

学界目前有两种主流的分类标准。一种是以是否具有心理强制内容将软暴力行为分为滋扰型软暴力行为和胁迫型软暴力行为。另一种是以不同主体作为区分标准,分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软暴力、恶势力的软暴力以及普通主体的软暴力。

司法实践对黑恶势力软暴力行为的分类标准主要来自《软暴力意见》。该文件脱胎于《指导意见》,专门规定软暴力,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提供规制软暴力行为的政策指引。由于文件有明确的倾向性,所以分类采用列举加概括的方式但不限于所列举的事项。大体上可以分为四类:

第一类是侵犯人身、民主、财产权利的手段,文件中将其放在首位,并列举多种生活化手段类型,例如,通过ps合成技术制造当事人私密照威胁、长期辱骂滋扰、随行出入等。因软暴力行为的作用对象大多是被害人本身,主要针对被害人的人身、民主权利,并延伸至其合法拥有的财产上,都纳入了软暴力行为的实施对象中。

第二类是扰乱正常生活、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此种手段类型化于理论分类中的滋扰型软暴力,如剪断电线、破坏水井、贴报喷字、摆放花圈、泼洒油漆以及通过驱赶员工、派驻人员据守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办公区、经营场所、厂房等。因黑恶势力的发展,当前刑事政策的严打态势下,黑恶势力的软暴力行为不断变换花样,作用对象不再聚焦于人身,转而指向环境条件。

第三类是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例如,公共场所内散发不实消息、静坐示威、聚众喊口号、拦路闹事等。同样作为环境条件,该类软暴力行为已然达到扰乱社会秩序严重的程度。

第四类是利用网络信息工具和通讯设备实施第一条列举的行为,即利用网络、通讯手段实施的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软暴力行为。

(二)软暴力认定标准模糊

司法实践对“软暴力”的分类模糊,存在认定标准混用的情况。“软暴力”是有组织犯罪的一种违法犯罪手段,并且也是网络恶势力犯罪的主要违法犯罪手段。根据组织层级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网络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软暴力”、网络恶势力组织实施的“软暴力”、普通网络违法犯罪团伙实施的“软暴力”。不同犯罪主体实施“软暴力”的判断标准是存在差异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三者实施的“软暴力”判断标准存在混淆情况。

此外,对于不构成网络恶势力的普通网络违法犯罪团伙,也可以实施“软暴力”,比如一些网络集资诈骗团伙,以虚拟货币的方式进行集资诈骗,其间对受害者进行“软暴力”,但由于缺乏网络恶势力组织的其他必要特征,并不构成网络恶势力组织。

因此,普通网络违法犯罪团伙同样可以借助“软暴力”手段进行违法犯罪。对此,网络普通违法犯罪团伙与网络恶势力组织实施的“软暴力”存在哪些区别,当前阶段,相关法律规范并没有对此问题作详尽的解释。如果不厘清“软暴力”的类型,明确不同犯罪主体实施“软暴力”的方式有何不同,那么,在司法认定中对有组织犯罪的部分评价可能出现偏差。

(三)软暴力行为涉及罪名分散

本文选取2021年裁判文书网收录在册判决,包含涉及软暴力行为的网络恶势力犯罪判决书进行统计。之所以选取2021年作为采集样本的年份,是为了得出最新且具有完整一年数据可查的司法认定现状,经过初步统计发现,2021年相关案件总量占近七年相关案件总量的近百分之四十,样本池基数大,得出的数据更具有概括性。本文将采集到的样本分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软暴力行为与恶势力集团、团伙实施的软暴力行为,因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及活动本身就构成犯罪,所以样本中几乎都是黑社会性质犯罪与其他犯罪数罪并罚的情况,而恶势力本身组织构成不成立任何犯罪,所以样本中的恶势力运用软暴力行为构成犯罪较为单一。主要表现为四种典型软暴力行为,即滋扰行为、聚众造势行为、威胁恐吓行为、侵犯精神人格权行为。围绕这四种行为,统计出其在相同样本中涉及的罪名,将数据统计出后进行分析。通过输入关键词“网络”“恶势力”“软暴力”“刑事案由”共搜813份裁判文书,网络恶势力犯罪涉及的犯罪类型主要有六类,其中,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115份,占比14.15%;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178份,占比21.89%;侵犯财产罪490份,占比60.27%;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392份,占比48.21%;贪污贿赂罪7份,占比0.86%。例如:方悦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案中,犯罪组织以“合法公司”为掩盖,以门喷漆、半夜砸窗、高音喇叭辱骂、贴身跟随、强行入住等“软暴力”为主要手段,结合暴力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谋取不法经济利益,在当地小额贷款领域形成重大影响,对借款人及其亲属、周围群众造成强大心理强制和不安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涉及具体罪名如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等。

威胁、恐吓行为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的占比相对恶势力犯罪中的占比具有较大不同,恶势力更倾向于采用威胁、恐吓行为,这与其处于黑恶势力初级阶段有较大联系。在恶势力初级阶段更愿意采取直接性的威胁、恐吓行为,前期恶势力团伙需要积累暴力名声,所以往往实施软暴力行为更倾向于直接选取被害人作为行为对象。恶势力多借助非法赌场、小额贷款公司、房屋中介等形式进行违法犯罪,利用软暴力行为攫取赌债、虚增债务或高额利息等,所以经常存在强迫交易罪与敲诈勒索罪的行为定性。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用威胁、恐吓行为则多为利用组织影响力,采取更为隐蔽且耗资更少的滋扰型软暴力行为,所以威胁、恐吓行为的司法认定中存在大量寻衅滋事罪。

三、网络恶势力软暴力行为司法认定完善建议

(一)司法适用完善建议

坚守刑法谦抑性原则。对于打击违法行为,既要坚持贯彻打早打小与打深打实的政策精神,同时也应当秉持刑法宽严相济的精神。对犯罪于情节轻微、不至于打上犯罪烙印的轻微犯罪行为,可以采取诸如行为禁止令等方式对其进行惩治。这一方面有利于贯彻法治精神、做到真正意义上保障人权,另一方面也有助于避免造成司法资源的无端浪费,将司法力量集中于打击具有更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案件。可以得出只有在其他法律不能限制不法行为的情况下,该不法行为才可以适用刑法。如果刑事制裁进入规制监管的门槛变低,一方面司法资源会被过度消耗,另一方面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及时保障。对于软暴力行为也是如此,刑事政策也需要在该原则下谨慎解读,对于运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或相关部门法能够规制的软暴力行为,则无须动用刑事制裁力量。

坚守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简单来讲就是法无明确规定不被认为是犯罪,法无明确规定不得判处刑罚。对此次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尤其是对网络恶势力各类犯罪活动,即使在刑事政策的引导下存在刑事扩张的现象,但中央在此次专项打击的指导精神上始终没有脱离罪刑法定这一基本原则,刑事扩张的负面效应是在各地司法机关的偏离解读下引发的。

坚守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尽管我国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禁止重复评价原则,行政法上的一事不二罚原则,刑法领域是否同样适用,学界普遍持肯定态度。在目前刑事政策的影响下,司法实践中网络恶势力的判定标准在利用软暴力行为这一因素上存在重复评价的嫌疑,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重复评价的情况多见。以恶势力利用软暴力犯罪为例,软暴力的行为手段作为认定恶势力主体的评判标准在《恶势力意见》中有明确表述。软暴力行为作为认定恶势力组织的事实评价过一次之后,该行为能否被认为是恶势力实施过的软暴力行为继续被评价为犯罪行为,在这一点上本文认为不违反重复评价原则,因为之前的认定评价并没有对该软暴力行为进行处罚,属于两个维度的评价。然而,作为认定恶势力标准评价过的已经接受行政处罚的软暴力行为,在认定为恶势力团伙实施的情况下,能否再次认定软暴力刑事犯罪并处以刑罚,这一点上确实属于重复评价。

(二)合理区分“软暴力”类型

“软暴力”手段是网络有组织犯罪惯用的违法犯罪手段。一方面,针对司法实践对犯罪主体实施“软暴力”手段认定模糊问题,应当对“软暴力”的类型进行区分,明确不同主体实施“软暴力”的标准,另一方面,针对网络恶势力犯罪的行为判断标准“泛化”问题,应当对行为的“次数”标准进行限定,细化操作标准。

对于网络有组织犯罪与普通网络违法犯罪团伙实施的“软暴力”类型不同,可以根据组织层级将“软暴力”划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第一,网络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软暴力”。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维护组织稳定发展、非法控制状态,通过加持互联网的外衣,摒弃了暴力、以暴力相威胁,犯罪方式逐渐“软暴力化”“去暴力化”,施有组织犯罪只能借助“软暴力”手段实施,所以网络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不可能天然地从网络领域产生,并且网络黑社会性质组织数量相对较少。因为无论何种犯罪方式、何种犯罪形态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都必然经历一个从低级到高级的组织发展历程,无论低级阶段的原始积累、发展中期的扩大势力还是发展后期的巩固升级,都少不了“暴力”成分。所以,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过程中需要强调的是,首先,不能只从“软暴力”的犯罪方式上就定性为网络恶势力犯罪或者将其排除在外。其次,应当结合其特点,把握网络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多元化和多种犯罪方式的关系,明确借助“软暴力”手段只是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选择性因素而非必要因素。最后,结合犯罪组织的发展历程、发展阶段犯罪手段来判别网络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网络恶势力犯罪的不同。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多元化和多种犯罪方式的关系,明确借助“软暴力”手段只是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选择性因素而非必要因素。最后,结合犯罪组织的发展历程、发展阶段、犯罪手段来判别网络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网络恶势力犯罪的不同。

第二,网络恶势力实施的“软暴力”。对网络恶势力犯罪的认定前提是对网络“恶势力”实施“软暴力”进行合理定位。首先,认定网络恶势力犯罪要根据《刑法》中有关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的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网络恶势力的判断标准的规定,结合与组织犯罪组织层级之间的联系,进而从关联性的角度阐述其常见的犯罪方式。其次,网络恶势力实施的“软暴力”应当建立在暴力的基础上。恶势力形成、发展的过程中,通常借助暴力手段实施违法犯罪,从而提高非法控制力、扩大经济实力。利用“软暴力”手段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络恶势力,仅仅是其手段多样性的一种表现,并且是其对传统恶势力犯罪的暴力性的继承与发展。因为暴力性手段始终在有组织犯罪中占据优势地位,网络恶势力实施的“软暴力”手段虽然褪去了暴力的形式但没有摆脱暴力的实质,进而也脱离不了暴力性这一基础。

第三,普通网络违法犯罪团伙实施的“软暴力”。对于普通网络违法犯罪团伙实施的“软暴力”应当与网络恶势力犯罪进行区分,区分网络恶势力实施的“软暴力”手段与涉恶类普通网络违法犯罪团伙实施的“软暴力”手段的主要作用在于区分网络恶势力犯罪和网络一般共同犯罪。有组织犯罪是特殊的“共犯”,它的发展必然经历从低层级到高层级的变化历程,从普通共同犯罪到有组织犯罪初级阶段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再到中级阶段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最后达到高级阶段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对于比恶势力团伙层级更低或者不构成恶势力组织的涉恶类普通网络违法犯罪团伙,应当“打早打小”“露头就打”,防止涉恶类普通网络违法犯罪团伙发展成为有组织犯罪。司法实践在认定网络恶势力犯罪同时应当严格依据《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对“软暴力”的特征进行综合把握。《指导意见》认为,犯罪组织实施“软暴力”手段应当具备不法目的性、组织实施性、方式独有性、心理强制性、暴力保障性。其中,不法目的性是指,犯罪组织的目

的是为了攫取不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力、控制力;组织实施性是指,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方式特有性是指,犯罪组织借助的方式包括滋扰、纠缠、哄闹但不限于此;因此,必须同时具备上述所有条件才能认定网络恶势力实施的“软暴力”手段

(三)准确适用具体罪名

结合《反有组织犯罪法》对网络恶势力犯罪进行预防和惩治,通过《刑法》增设、完善相关罪名对网络恶势力犯罪予以震慑,另一方面,明确具体个罪的界限,对网络侮辱、诽谤与网络寻衅滋事进行区分。

增加网络恶势力犯罪的相关罪名设置。恶势力犯罪介入互联网因素使得犯罪技术升级、犯罪规模扩大、危害后果加剧。仅依靠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无法解决这些问题,确有必要在刑法分则中增加与网络恶势力犯罪有关的罪名,予以严厉打击。如对于纠集者应当依照组织、领导恶势力组织罪和组织所实施的具体个罪进行数罪并罚;对于组织的固定成员、一般参与成员根据具体实施的个罪定罪处罚;对于刚加入组织不久,实施违法行为但不构成犯罪的成员,进行行政处罚。合理地增设网络恶势力犯罪相关的罪名设置,能够体现分级打击,对惩治有组织犯罪做到合理地衔接,进而推动刑法体系的完善。

此外,从网络犯罪的特性上看,仅依据《刑法》、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进行打击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应当严格遵循《反有组织犯罪法》对网络恶势力犯罪进行预防和惩治。如针对网络恶势力组织性弱化、组织结构稳定性减弱等特征,采用对成员的个体预防和组织性的节点预防。因此,发挥预防和打击相结合的作用才能有力地惩治网络恶势力犯罪,才符合“打早打小”“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结语

从目前司法实践总结来看,网络恶势力犯罪两种较典型的表现形式:一种是以网络“水军”、网络“恶意索赔”为代表的把网络当作犯罪工具,另一种是以网络“套路贷”网络“黄赌毒”为代表的把网络当作犯罪空间。但不管是何种形式,均涉及犯罪组织以聚众哄闹、滋事生非、纠缠不休等软暴力为主要犯罪手段,对被害人形成心理强制、造成财产损失,妨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健康有序发展。网络恶势力中的软暴力由于介入网络因素,存在界定标准模糊、涉及罪名分散、量化及取证困难等司法认定困境。当前《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通过为今后刑事立法拉开了帷幕,为推动扫黑除恶常态化,打赢这场持久战、攻坚战,提供了法律的保障,但不能凭政策文件达到一劳永逸,司法适用中应当坚持刑法谦抑性原则,合理对软暴力进行划分、准确适用相关罪名,助推完善有组织犯罪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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