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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护民生】渝北:保障拘役罪犯“回家权” 助其孩子顺利入学
时间:2024-09-26  作者:政治部  新闻来源: 【字号: | |


金秋九月,硕果累累,琅琅书声在某小学校园里回荡,小赵就此开启新的学习生涯。“如果不是检察官让我‘请假’回家,小赵的入学手续恐怕难以完成。”9月18日,当拘役罪犯赵某得知孩子顺利入学后,向检察官感慨地说道。


赵某之所以能够在服刑期间“回家”两天,这一切始于他向检察官的一次求助。



“孩子即将读小学了,但是户口本上只登记了我和孩子两个人的名字,入学手续需要我本人去办理。”8月12日,赵某找到渝北区检察院驻所检察官游贤全求助时一脸愁容,焦急万分。


在沟通交流中,游贤全了解到,赵某因酒驾被判拘役四个月,眼看开学在即,若无法完成入学手续,小赵将面临无法顺利入学的困境。


《刑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两天。“‘回家权’体现了刑法对服刑人员的人文关怀,不该止于‘纸面’。”游贤全说。


为切实维护赵某的合法权益,办案检察官同步审查赵某的服刑表现、认罪情况和社会危险性后认为赵某符合回家条件,依法建议公安机关批准赵某回家两天办理孩子入学手续。


8月20日,赵某在接受检察官安全谈话后踏上了回家之路。“感谢检察院和公安局给了我这个回家机会,孩子的入学问题也得到解决。我一定积极改造,早日回归社会。”在妥善处理完相关事宜后,赵某按期返回看守所。


据悉,保障拘役罪犯“回家权”,同时确保监管安全,得益于市检察院与市公安局印发的《关于执行拘役罪犯服刑期间回家法律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以及渝北区检察院和渝北区公安分局会签的相关机制。《办法》明确了拘役罪犯申请回家的条件、程序、注意事项等,让解决拘役罪犯回家难问题更加有章可循。


为防范监管风险,根据《办法》,驻所检察官还通过视频、电话等方式对拘役罪犯“回家”进行线上监督,实时掌握其活动情况,实现动态的全方位监督。数据显示,今年以来,渝北区拘役罪犯已回家11人,全部安全返所。


接下来,渝北区检察院将继续坚持精准履职,充分发挥派驻检察的优势,维护拘役罪犯合法权利,用法治的“力度”切实提升民生的“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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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北检察官方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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