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刑事检察职权:
一、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二、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
四、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刑事检察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