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义务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规则
时间:2022-03-22  作者:政治部  新闻来源: 【字号: | |
1.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充分照顾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注意营造信任、宽松的沟通氛围,采用平和的讯问方式和通俗易懂的语言,做到耐心倾听、理性引导。
2.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由两名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检察人员进行。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性检察人员参加。
3.讯问聋、哑或者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或者当地语言、文字且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员进行翻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聋、哑或者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以及翻译人员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业等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4.讯问未被羁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应当在检察机关专设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室进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住所、学校或者其他场所更为适宜的,也可以在上述地点进行讯问。
5.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应当以减少对其不利影响为前提。未成年人为在校学生的,应当避免在正常教学期间进行讯问。
6.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要维护其人格尊严,不得使用带有暴力性、贬损性色彩的语言。
7.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得使用械具。对于确有人身危险性,必须使用械具的,在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8.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准备以下告知法律文书:
(一)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二)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到场通知书;
(三)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四)传唤证或者提讯提解证;
(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应当准备的其他告知文书,如心理测评告知书等。
9.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可以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联系电话:023-67181666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龙平支街3号 邮编:401120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渝北检察官方微信
渝北检察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