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义务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规则
时间:2022-03-22  作者:政治部  新闻来源: 【字号: | |
1.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不仅要查明案件事实,还应当深入了解未成年人因犯罪行为在身体、心理、生活等方面所遭受的不良影响以及确保健康成长的需求等情况,并注重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
2.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应当选择未成年人住所或者其他让未成年人感到安全的场所进行。经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可以通知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到检察机关专设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室接受询问。
3.询问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证人,由办案人员根据其生理、心理等表现确定时间,每次正式询问持续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小时,询问间隔可以安排适当的休息。
4.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的语言要符合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能够被未成年人所充分理解。
询问可以采取圆桌或者座谈的方式进行。
5.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应当告知的法律文书主要包括:
(一)未成年被害人、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二)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到场通知书;
(三)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四)询问通知书;
(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需要准备的其他告知文书,如心理测评告知书等。
6.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可以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7.询问年幼的未成年被害人、证人,要认真评估其理解能力和作证能力,并制定交流的基本规则,未成年人的回答可以是“我不理解”。
8.询问中应当尽量使用开放性问题,便于未成年人自由叙述回答,以此获取准确信息。注意避免诱导性询问或者暗示性询问以及对同一问题的反复询问,防止其因产生熟悉感而作出虚假性陈述。对未成年人的回答,办案人员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予以赞赏或者表示失望。
9.询问过程中,对于有过错的未成年被害人,办案人员应当结合具体案情及未成年被害人的个体情况,适时开展有针对性的行为规范和法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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