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检察,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看守所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的专门法律监督,是刑事执行检察的重要组成部分。看守所检察聚焦清理纠正超期羁押、防止久押不决、打击“牢头狱霸”等问题,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
《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但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对适用这一法律规定缺乏细化指引,让第四十三条陷入了“沉睡”困境。
如何唤醒“沉睡的法条”,保障在押人员的“回家权”?一年来,渝北区检察院充分落实市检察院与市公安局印发的《关于执行拘役罪犯服刑期间回家法律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并在上级检察院的领导下与渝北区公安分局、四川省邻水县检察院分别会签多个相关机制文件,为长效监督提供制度支撑。
在此背景下,渝北区检察院推动辖区看守所批准部分拘役罪犯回家,使其解决了项目贷款、合同签订、发放员工工资和处理家庭重大变故等问题,体现了司法的温度。目前,渝北区共有16名拘役罪犯获准回家且按时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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