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复后
原来,2020年3月至6月,张某在未取得土地占用手续的情况下,在洛碛镇私自修建碎石场,为修建厂房、道路和堆码建筑材料,非法占地32余亩,造成该处植被严重破坏。更为关键的是,这里距离长江直线距离不到1公里,是长江干流岸线生态保护重点区域。
2021年3月24日,张某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年6月22日,该案被移送到渝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作为案件承办人,该院长江生态检察官沙宁远审查后认为,张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耕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耕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办案不只是为了惩罚犯罪,修复生态环境才是最终目标。”沙宁远在走访调查中发现,张某案发后能积极进行种植土回填、乔木移植、地被栽植,认罪态度好且愿意继续修复生态环境。
为此,检察机关先是督促张某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耕地与林地进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鉴定,拿出一整套修复治理方案,之后又促成张某与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经磋商,各方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张某后投入340余万,采取增加土壤厚度、降低砾石含量、聘请专门人员对已栽种树木进行养护等方式修复受损农地,累计换填种植土1.4万方,种植树苗4000余株。
2021年10月29日,当地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1个月,缓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据悉,去年8月以来,该院依托长江生态检察官制度,推行“刑事+民事”一案双查同步办理机制,共办理环境资源刑事案件16件55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9件、民事磋商5件,赔偿生态环境损失22万余元,修复土地50余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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