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流水让罗某与赵某的关系变得可疑起来。办案组多方询问,得到的答案都是“朋友”,但两人之间的资金往来异常频繁,部分合同和收货单是连号的,且仅由两人经手操作。
“这绝对不可能是简单的朋友关系。”办案组扩大询问范围后,找到了案涉项目公共账户的申请人王某。
王某不仅是项目的财务出纳,还是前期的合伙人。王某深度参与了项目前期的筹备和财务资金调用等工作。他证实,赵某才是项目的实际决策者,罗某在案涉项目中接受赵某管理。
“B公司就是走账用的。案涉《采购及机具租赁合同》及系列结算材料,都是‘走账’所需,并非真实交易。”王某明确的证词也佐证了检察官的预判。
至此,事实逐渐清晰:C区停车场项目的洽谈挂靠事宜、邀请合伙人投资,均由赵某牵头。成功挂靠后,赵某、罗某利用项目合伙关系,虚构租赁合同及结算单据,伪造交易凭证。而赵某及其实际控制的B公司,对罗某与A公司的真实关系,不仅完全知情,而且深度参与,并非善意第三人——罗某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办案组同时查明,罗某在A公司参保仅为便于以内部承包名义承接项目,双方并无真实劳动关系,A公司的授权亦明确限定,不存在概括授权。
2024年7月,一分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依法提请抗诉。2025年4月,市检察院向市高法院提出抗诉。法院采纳抗诉意见,最终改判:驳回B公司对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撤销了A公司的180余万元债务。
从一审胜诉,二审、再审败诉,再到检察监督后改判,A公司在两级检察机关的接力监督下,终于卸下了紧压四年的“冤枉债”。
“改判彻底改变了我司的命运,让我们从长期的阴霾中解脱出来,重拾对法律的信心和对生活的希望。我深刻地体会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不是一句空话。”2026年伊始,A公司负责人向检察机关表达了诚挚谢意。更令人欣慰的是,卸下债务包袱后,公司建筑资质由三级成功提升至二级,发展重回快车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