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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孙琳:高质效办好刑事抗诉案件的实践路径——以C市检察院某分院刑事抗诉实践为视角
时间:2026-11-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人民检察》2025年第19期刊登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长,法学博士,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孙琳的理论文章《高质效办好刑事抗诉案件的实践路径——以C市检察院某分院刑事抗诉实践为视角》,内容如下:

2021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指出,“加强审判监督”“完善审判监督工作机制”。刑事抗诉是检察机关履行审判监督职能的核心手段,对维护司法公平正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树立和维护法治权威具有重要意义。深化推进刑事审判监督工作,需坚持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为价值导向,树立正确的抗诉理念,严把抗诉标准,坚持理性抗诉、审慎抗诉、精准抗诉,完善工作机制一体推进抗诉工作,着力提升审判监督能力,努力破解影响抗诉质效的难题。


一、C市检察院某分院及辖区院刑事抗诉案件情况分析


2020年至2024年,C市检察院某分院及辖区院共提出刑事抗诉196件(包括撤回抗诉20件,均为二审抗诉案件),其中二审抗诉103件、再审抗诉93件,刑事抗诉率为0.42%;审判机关审结148件,其中改判、发回重审106件,抗诉意见采纳率为71.62%。刑事抗诉案件办理情况主要呈现如下特征:


1.二审抗诉采纳率偏低C市检察院某分院及辖区院2020年至2024年刑事抗诉采纳率分别为50%、52.94%、82.05%、73.17%、74.36%。其中二审抗诉采纳率总体仅为45.07%,再审抗诉采纳率总体则为96.05%,二审抗诉与再审抗诉的采纳率存在明显差异,且二审抗诉案件中撤回抗诉占比接近20%,反映出二审抗诉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对抗诉必要性和精准度的把握上还有待增强。


2.“重实体、轻程序”抗诉。在提出抗诉的196件案件中,仅有4件系因审判机关违反法定程序或审判人员存在违纪违法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等程序问题而提出抗诉,其余案件均系因定性或量刑不当的法律适用错误或者事实认定、证据采信错误等实体问题提出抗诉。需要说明的是,绝大多数抗诉理由是多重的,呈现出由事实认定错误导致法律适用错误,进而影响量刑错误的递进式逻辑关系。抗诉理由集中在实体方面,对审判程序、诉讼权利保障、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性问题鲜少提出抗诉,反映出检察机关“重实体、轻程序”的监督倾向。


3.“重惩罚、轻保护”抗诉。在提出抗诉的196件案件中,仅有5件系检察机关认为原判量刑过重或原判错误认定原审被告人构成犯罪提出抗诉,绝大部分抗诉案件都是为“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而提出,客观上形成了检察机关“重处罚、轻保护”的抗诉倾向。


二、影响高质效办好刑事抗诉案件的成因分析


高质效办好刑事抗诉案件要求做到“依法、准确、及时、有效”,然而当前抗诉工作仍然存在抗诉力度不大、质量不高、效果不佳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抗诉监督理念出现偏差


由于对刑事抗诉的目的和功能理解不足,有的检察人员存在“唯结果论”思想,对于“诉判一致”的案件在裁判文书审查阶段容易疏忽,对“诉判不一致”的案件过分追求量刑结果一致,忽视了对法律适用的实质审查,对审判机关自由裁量范畴的量刑调整仍机械抗诉,抗诉效果不佳;有的检察人员存在“唯司法责任论”思想,对自己办理的“诉判一致”案件裁判结果审查即使发现了错误,也可能因各种因素不敢监督,对有抗诉基础但有一定抗诉风险的案件抗诉积极性不高,存在消极不作为;有的领导干部存在“唯考核论”的思想,将抗诉指标异化为业绩管理和考核的工具,片面追求抗诉的数量。


(二)抗诉标准把握不准


根据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抗诉的首要条件是法院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裁判确有错误”的具体表现法律并没有界定,依赖检察人员根据有关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并结合案件情况进一步判定。由于相关条文规定的较为宽泛,加之对条文的理解存在争议,以及审判机关倾向于维护裁判既判力等原因,导致检法两家对于“裁判确有错误”的认定容易在案件事实、法律适用、量刑等方面发生争议。对案件事实认定的争议,如,某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抗诉类案,检察机关持对卖淫人员、卖淫活动具有管理性质的行为属于组织行为的立场,审判机关则持共谋成立卖淫组织的成员或是有出资股东才属于组织成员的立场。对法律理解的争议,如,对法律条文中“一般应当”是指无例外均应参照,还是可以不参照存在争议。对量刑明显不当的争议,如,量刑失衡超过多少才构成“明显不当”没有量化标准,尤其是同地区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也导致抗诉参考标准不一。2018年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工作指引》进一步提出抗诉必要性标准,其第30条规定,对于裁判生效后6个月内未提出抗诉的案件,没有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的,一般不得为加重被告人刑罚而提出审判监督抗诉。抗诉必要性需衡量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而社会效果是难以量化的评判标准,取决于检察人员的价值取向和经验判断。


(三)抗诉配套机制不健全


首先,上下级检察机关协作不畅,未形成抗诉合力。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工作指引》规定,下级检察院拟抗诉的重大案件,应当在抗诉前向上级检察院汇报,但因实践中对“重大案件”的理解存在分歧,下级检察院在决定抗诉前未向上级检察院汇报的情况也时常发生,加之对下级检察院抗诉失败的案件,上下级检察院如果缺乏有效衔接,会出现接续抗诉断层进而影响抗诉案件质效。


其次,考核导向与责任机制出现偏差。有的地区将抗诉案件数量和抗诉意见采纳率作为考核指标,为提高考核指标,往往忽视了对案件抗诉必要性的衡量,为了抗诉而抗诉;有的地区将抗诉意见未被采纳的案件也纳入案件质量评查范围,检察官可能面临追责风险,一定程度上影响抗诉积极性。


再次,技术支持力度不够。目前在最高检统筹推动下,陆续开发和推广刑事审判法律监督数字模型,提升了法律监督效能,但当前的数字检察模型主要是对法律适用错误进行单一判断,对复杂事实的认定尤其是多罪名的牵连和吸收判断,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等智能化发现与判断的精准性还不足,主要依赖人工审查与判断。


(四)刑事审判监督能力有待提高


有的检察人员监督能力不足,对于裁判文书审查不及时、不全面错失二审抗诉良机,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其标准远高于二审抗诉,出现原审被告人已经服刑完毕融入正常生活,审判监督抗诉缺乏必要性的问题。有的检察人员对抗诉标准把握不准,出现应抗未抗或者带病抗诉、抗后撤回的问题。


三、高质效办好刑事抗诉案件的实践路径


(一)树立正确的抗诉监督理念


一是树立“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利保障并重”监督理念。刑事抗诉监督应以保障人权为核心价值取向,既要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也要防范过度抗诉对被告人造成“二次伤害”。应加大对轻罪重判、严重程序违法监督力度,将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利保障贯穿于刑事诉讼监督全过程。依法保障认罪认罚被告人上诉权,区分有理由和无理由上诉,对否认主要犯罪事实等明显滥用上诉权的,可以抗诉,若仅对量刑细节或非关键事实提出异议,且原判无实质错误的案件,则不宜抗诉。


二是树立“从个案监督到类案治理”监督理念。监督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在类案抗诉时,不能盲目追求数量,应在综合评判抗诉必要性基础上,以“个案抗诉+类案纠违、检察建议+机制建设、立法建议”等多种监督手段,纠正定罪量刑明显不当、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等问题。


三是树立“精准抗诉”监督理念。高质效办好抗诉案件,需对抗点精准把控,通过类案检索、专家论证、证据复核等方式排除抗诉案件中的“雷区”,确保每一个抗诉案件都能“抗得准、抗得稳、抗得赢”。


四是树立“协同共治”监督理念。刑事抗诉不能陷入“零和博弈”的误区,应当追求法律实施的协同效应,构建良性互动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


(二)完善刑事法律制度,提高刑事抗诉的精准度


1.完善刑事法律制度。判定“裁判确有错误”的依据是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当前刑法条文还存在明确性、严密性以及与其他法律规范的协调性等问题,而司法解释出台又相对滞后且内容有限,导致检法两家就罪与非罪等问题发生争议。对此,应从源头上解决纷争,通过完善立法,以规范、精准、明确的制度规范来统一司法认知。


2.精准判断“裁判确有错误”。《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工作指引》明确了应当提出抗诉的七个方面,实践中,“裁判确有错误”主要表现为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和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形,同时分别附加了不同限制条件。


一是事实认定、采信证据确有错误导致定罪或者量刑明显不当的。“量刑明显不当”是抗诉的主要理由。有观点认为,明显不当,是指适用的刑种、刑期与所犯罪行严重不相适应,或者不符合刑法总则规定的量刑原则和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刑。实践中,认罪认罚与多重从宽情节叠加后的从宽幅度如何确定并无统一规定,可以从“质变”和“量变”两个层面进行把握,对于刑种、附加刑、执行方式、量刑情节等属于“质变”错误和偏离有期徒刑30%以上的“量变”错误可以视为“量刑明显不当”。当然对量刑争议还需从完善制度供给、抗辩双方充分协商、增加量刑听证程序等予以解决。


二是法律适用错误,可以细化为:定罪错误,包括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量刑错误,包括超出法定刑幅度、主刑、附加刑、适用缓刑、禁止令等方面出现错误。裁判文书出现上述错误一般应当抗诉,但实践中还需把握抗诉的必要性。


三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但不足以影响公正裁判或者判决书、裁定书存在技术性差错,不影响案件实质性结论的,一般不抗诉。必要时,可通过纠正审理违法意见书、检察建议书方式进行纠正。


3.精准把握抗诉必要性的三个维度。一是准确把握“时”。法律规定了提出二审抗诉和审判监督抗诉的期限,检察官应在收到裁判之日及时审查是否符合二审抗诉条件。二是综合考虑“度”。对类案的抗诉,要报上级检察机关统筹把握监督的方式和节奏,通过监督纠正个案打造类案裁判范例,避免在同一时间对同类问题反复抗诉、多次抗诉,进而影响监督刚性和效果。对于类案,需注重区分错误的性质及程度,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方式,促进类案统一法律适用。三是统筹提升“效”。高质效办好刑事抗诉案件的关键还在于体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实践中,有的看似“小”案,但在类案处理中的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适用法律等方面具有示范引领效果的,检察机关应通过抗诉进行纠偏、纠错,打造抗诉典型案例,发挥类案示范指导效应,推动类案统一裁判标准。


(三)完善抗诉配套机制


1.完善检察一体化工作机制。一是落实“双审查”与备案审查机制。对收到的裁判文书实行自行审查和交叉审查的“双审查”机制。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诉判不一致”的裁判文书应及时开展备案审查,同时组织专项评查,及时发现监督线索。二是加强抗诉案件上下联动机制。上级检察院应加强对刑事抗诉个案和类案专项指导,必要时可以同步审查,确保抗诉质量,对“驳回申请、维持原判”的判决不能消极应付和看待,对确有抗诉必要性的案件,应上下一体接续抗诉。上级检察院及时发布抗诉典型案例、建立类案裁判规则库等,为下级检察院提供参考,避免同案不同抗的现象。三是开展好抗诉案件跨部门会商研判,研讨抗诉线索、把握抗诉必要性,夯实抗诉案件质量基础,努力构建多刑检部门协同配合、一体发力的刑事抗诉工作机制。四是强化内部监督机制。通过组织对案件质量的评查和检查,发现案件抗诉线索与质量问题,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倒逼检察官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诉判不一”但不宜提出抗诉的案件进行反向审视,查漏补缺健全制度机制,提升办案质量。


2.建立检法沟通会商工作机制。对个案抗诉,落实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机制,持续强化抗诉论证说理,争取审判机关的认同与支持;对于类案抗诉线索,区分错误情形和程度准确选择监督方式,统筹把握类案监督尺度,确保监督质效。同时,适时组织刑事抗诉法检联席会,共商抗诉案件中关于法律适用分歧、司法办案难点、案件质效管理等方面的共性问题,统一司法尺度。


3.探索重大抗诉案件抗前公开听证机制。对于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抗诉案件,探索在抗诉线索研判阶段,组织召开公开听证,积极听取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侦查机关、被害人等各方意见,适时组织专家学者先行论证检察机关抗诉理由,进一步提高刑事抗诉的精准性。


4.完善抗诉案件质效评价与容错机制。首先,构建科学、动态、多维度的质效考评体系,以制度优化倒逼抗诉工作规范化、专业化。可从精准性、规范性、效果性三个层面评价抗诉案件的质效:精准性主要评价抗点的精准性、抗诉依据的准确性、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的充分性等;规范性主要评价办案程序、出庭程序、办案流程的规范性等;效果性主要评价是否落实“三个效果”。其次,完善结果反馈与容错机制,对经评查确属不当抗诉的案件,通过瑕疵案例通报等方式推动整改,但确因法律适用争议或者认识分歧等导致“未改判”的案件,应建立容错免责机制。再次,推动考评机制与司法责任制、检察官考核的衔接,将抗诉质效作为检察官晋升、奖惩的核心依据,同时加强跨区域类案考评标准统一化建设,依托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构建抗诉质量动态监测网络,最终实现“以考评促规范、以规范提公信”的良性循环。


5.落实请示报告机制。积极主动向党委、人大报告检察机关开展刑事抗诉工作的相关情况;对抗诉意见获得审判机关采纳和未获得审判机关采纳的案件进行详细分析梳理,对于检察机关认为应当改判而未改判,且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进行专项报告,在党委、人大的支持、推动下开展抗诉工作。


(四)数字检察赋能刑事抗诉工作


一是运用数字技术加强抗诉案件证据收集、分析。可充分运用区块链存证、时空轨迹分析等技术进一步固化电子证据链,运用三维建模、声纹识别等技术将传统文书证据扩展为动态证据体系,打破传统证据取证、存证、证据分析方式,突破单模态界面的限制。运用知识图谱技术自动构建“被告人—事实—证据”关联网络,实现从单一文本、图表分析到多模态证据关联性分析。充分运用技术手段围绕抗诉意见全面收集、补强证据,尤其是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存在争议的“零口供”抗诉案件,积极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和退回补充侦查,复核证据、收集完善证据体系,澄清案件疑点,夯实抗诉基础。


二是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提高抗诉监督质效。数字检察的核心是实现从“经验驱动”向“数据驱动”的转型。做好刑事抗诉工作,需要检察官在裁判文书审查中发现法律监督点,总结提炼监督规则,协同技术人员研发监督模型,最大程度地激发数据的放大、叠加、倍增效应。数字模型扩增了检察官甄别抗诉线索的动能,赋能海量监督数据过滤、监督线索推送、类案比对与证据强化、监督改判率评估等,提升刑事审判督工作智能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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