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26日,A公司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事公益诉讼案正式开庭。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以多媒体示证的方式,分组向法庭出示了《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专家意见等证据,充分证明A公司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事实。A公司对检察机关所起诉的违法事实和侵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予以认可,但对排污后果、生态环境损害价值等焦点问题在法庭辩论环节提出质疑。
针对A公司主张的“排污时间较短且被及时拦截,未造成环境损害”,承办检察官余友前出示了权威鉴定结果,明确拦截时间与排污时间相差24小时,检测发现废水已渗漏进入晏家河。
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计算依据方面,早在取证阶段,检察官就主动对接生态环境部门,邀请生态环境领域专家作为检察公益诉讼技术官全程参与调查,并在检法联席会上,多次与法院技术调查官探讨“取经”,“根据《关于适用虚拟治理成本适用的情形与计算方法的说明》,本案适用虚拟成本计算法。”
面对检察机关细致严谨的证据,客观公正的指控,A公司难以辩驳。
“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本案作为民事环境公益诉讼的核心价值应当在于促使企业提升环保意识和实践环保行为,处罚企业只是追究环境侵权责任,实现公益损害防治才应该是我们办理此类案件的根本。”承办检察官余友前的一番总结陈词,也彻底解开了周某的心结。
“我愿意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最后,周某当庭主动向法院申请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