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检务指南
工作流程信息
时间:2024-03-12  作者:user  新闻来源:  【字号: | |


刑事执行检察须知

刑事执行检察是检察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对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刑事强制决定、刑事判决裁定等执行情况进行法律监督的一种诉讼活动。
履行的具体职责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看守所执法行为及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进行法律监督;
二、对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进行法律监督;
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渎职犯罪进行受理、立案、侦查;
四、对法院作出刑事判决的财产刑执行情况、刑期计算是否正确以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提请和裁定是否合法进行法律监督。
五、对办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医疗执行情况是否合法进行法律监督:
六、接受看守所在押人员和社区矫正人员及其亲属的控告、举报、申诉等



民事行政申诉须知
一、民事申诉受理范围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二、民事案件不受理范围
(一)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可以上诉但未提出上诉,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2、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3、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违反法律规定,影响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
4、当事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无法行使上诉权的;
5、当事人因人身自由被剥夺、限制,或者因严重疾病等客观原因不能行使上诉权的;
6、有证据证明他人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阻止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
7、因其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没有提出上诉的。
(二)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一条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1、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2、人民法院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3、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4、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5、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6、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7、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三、行政申诉受理范围
(一)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二)认为再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
(三)认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行政案件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之日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对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应当在再审申请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当事人以下列理由申请监督,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再审判决、裁定的;
(二)再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再审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有违法行为及执行活动有违法行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违法情形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上述规定中的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四、行政申诉不予受理范围
(一)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二)人民法院正在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查的;
(四)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五)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六)申请监督超过六个月期限的;
(七)当事人提出有关执行的异议、申请复议、申诉或者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间未作出处理的除外;
(八)其他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五、申请民事(行政)监督的案件需提供的必要材料
1、申请书(例如:抗诉申请书、监督申请书、复查申请书)
2、身份证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法人需要提供营业执照)
3、所有相关的法律文书(一审、二审、再审)
4、有委托人的,需提供委托证明
5、证据材料
6、地址确认书(见附件)民事行政申诉案件送达地址确认书




刑事申诉指南
(一)刑事申诉案件受理范围
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1、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2、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1、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2、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3、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的申诉;
4、不服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且经过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或复查的申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1、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
2、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七日内提出的;
3、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
4、不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和不服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且省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或者复查终结的申诉,但对人民法院死刑终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除外。
(二)请您根据上述不同层级人民检察院的管辖范围进行申诉。
(三)请您在申诉时提交申诉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
(四)请您留下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如果有代理人的请提供代理人身份信息和授权委托书。
(五)请不要重复申诉。
检察公益诉讼指南
一、什么是检察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指检察机关依照法律授权,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的民事侵权行为或者行政违法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检察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两种基本类型。
二、检察公益诉讼的范围
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以及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领域。
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
三、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基本流程
线索受理→线索审查→调查核实→诉前程序→提起诉讼
四、什么是诉前程序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了侵害,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在正式提起诉讼之前,需要履行的程序。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要向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发出督促起诉意见书或者检察建议书,督促其起诉。在上述机关或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诉讼;上述机关或组织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
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要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或者依法履职。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两个月内依法履职,并书面回复办理情况。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的,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如何向检察机关举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举报人发现涉及公益诉讼领域的案件线索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举报;也可以直接向检察机关公益诉讼部门直接反映相关情况。


版权所有: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联系电话:023-45672000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