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市场主体、护民营经济”
专项行动“17条工作措施”
1. 审慎办理涉市场主体案件。充分认识全力做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性,把服务保障“六稳”、“六保”作为检察履职最重要使命。高度重视涉市场主体案件办理,建立健全涉企业案件甄别机制,对涉企业案件一律做特殊标识,一律进行经济影响评估,一律由院领导把关、审批。
2. 依法办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对侵犯企业商标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犯罪,坚持打击与保护并重,保护市场主体创新创业。要积极运用检察手段,积极促使侵权企业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取得被侵权企业的谅解,避免两败俱伤。
3. 坚持维护金融安全与保障市场主体生存并重。依法妥善处理保护金融债权和保障企业复工复产能力的关系,充分考虑疫情对企业偿还能力的影响,准确区分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力清偿贷款与贷款诈骗、骗取贷款犯罪,严格把握正常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
4. 依法监督纠正违法追诉行为。对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市场主体经济纠纷,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坚决监督纠正。强化对侦查机关撤案的后续监督,督促侦查机关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5. 加大涉企业“挂案”清理力度。主动与侦查机关对接,对立而不侦、久侦不结案件深入开展集中清理,重大问题院领导亲自出面协调。根据“挂案”期限、“挂案”原因等分类处置,督促立即撤销陈年积案,加快办理在侦案件,为企业卸下“包袱”。
6. 依法妥善办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涉企业案件。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对于涉企业案件,严格区分黑恶势力犯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对企业涉案人员不涉嫌黑恶势力犯罪,犯罪情节轻微,符合不起诉条件的,依法作不起诉处理。
7. 依法充分运用不起诉制度。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市场主体被索贿、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不按犯罪处理,对因正常经营活动而涉嫌行贿,具有自首、立功情形或积极配合调查、认罪认罚的,符合不起诉条件的,依法作不起诉处理。对涉嫌行贿犯罪数额不大情节较轻的,依法作不起诉处理。
8. 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投资人、经营者涉嫌犯罪的,严格审查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结合犯罪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进行综合判断,能不逮捕的依法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系市场主体负责人、生产运营关键岗位的技术骨干,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根据案件办理情况允许其通过适当方式处理生产经营事务。
9. 及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市场主体从业人员被逮捕的,一律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能不羁押的就不要羁押,变更强制措施不影响诉讼进行,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依法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或建议其他办案机关变更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羁押。严格把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审批条件,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不批准延长羁押期限。
10. 加大追赃挽损力度。审查案件应当查明侦查机关追赃挽损的情况,会同侦查机关加大追赃挽损力度,最大限度为受犯罪侵害的企业挽回经济损失,缓解企业资金困难。
11. 审慎办理合同纠纷监督案件。对市场主体受疫情影响发生的房屋租赁、借贷、买卖等合同纠纷案件,充分考虑疫情对合同订立、履行的影响,兼顾当事人合法利益,审慎开展监督。妥善办理申请监督执行案件,对于执行活动可能影响企业复工复产,危及企业生存的,建议法院暂缓执行。
12. 依法妥善办理劳动争议监督案件。充分考虑市场主体、就业者、求职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对当事人申请监督的因疫情引发的工伤认定、劳动保险、工资报酬、劳动关系解除等案件,积极引导双方协商解决争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13 .依法妥善办理涉市场主体行政争议监督案件。办理涉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行政争议监督案件,特别是服务行业、地摊经济、夜市经济、特色养殖等民生领域发生的行政争议案件,依法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政行为,促使市场主体获得合理补偿、赔偿。积极协调相关行政部门,推动实质性解决涉企业行政争议,帮助企业轻装上阵,坚决制止简单粗暴执法。
14. 依法妥善办理涉市场主体公益诉讼案件。把保护公益与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结合起来,在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提出合理适当的诉讼请求,探索分期支付公益诉讼赔偿金等方式。在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时向行政机关提出有利于“让企业活下来”的检察建议,协同、督促行政机关采取“检政企共赢”的整改措施。
15. 提高涉市场主体案件办理效率。建立涉市场主体案件绿色服务通道,优先受理、快速办理、妥善办理。积极推行涉企业案件线上受理、隔空办理、反馈告知,减轻企业诉讼负担。对涉市场主体案件,严格控制“案-件比”,将“案-件比”作为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质效的一个衡量标准,杜绝重复取证、反复调查,减少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办案期限,让当事人尽快从诉讼中解脱。
16. 将化解矛盾贯穿办案始终。坚持定分止争、矛盾调处协同推进,充分运用刑事和解、检调对接、公开听证等方式化解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员工之间的矛盾纠纷,坚决防止因机械执法粗暴办案等办案方式简单化导致矛盾激化,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将涉企业申诉案件纳入检察长接访下访范围和考核内容。对涉民营企业案件不该捕而捕、不该诉而诉造成影响的,加大扣分权值,必要时,全市通报批评。
17. 提供精准法律服务。办案中发现市场主体复工复产过程中遇到困难,协调相关部门落实扶持政策。充分运用检察建议,对办案中发现企业经营管理存在的风险、漏洞,帮助堵漏建制,帮助企业防范化解经营风险。加强法治宣传引导,充分运用“莎姐”大普法等载体,推进送法进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