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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五分院:全国首例非法捕捞贩卖食用长江鲟重大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
时间:2022-03-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3月29日,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七人制合议庭,开庭审理了公益诉讼起诉人市检察院第五分院分别诉吴某刚非法捕捞长江鲟,吴某刚、刘某、蒋某某、谢某岐、章某非法捕捞、食用长江鲟,吴某刚与吴某、谢某波、刘某全非法买卖长江野生鱼等5件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记者从市检察院第五分院获悉,2021年11月,市检察院第五分院从辖区院刑事案件中发现公益诉讼线索,随即开展初查。 

    五分院公益诉讼检察官先后实地走访,向10多名当事人调查取证,走访公安机关、案发地农业农村委等单位了解情况,最终查明,2020年1月1日起,吴某刚在长江干流所有水域实施全面禁捕期间,在南岸区哑巴洞长江水域非法猎捕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长江鲟9尾;与刘某、蒋某某非法捕捞3尾鲟鱼、2尾鲤鱼、1尾鲢鱼和5尾鲫鱼,其中长江鲟1尾,并邀约谢某岐、章某将上述渔获物杀害后共同食用。 

  吴某、谢某波、刘某全明知吴某刚在禁渔区、禁渔期从事非法捕捞活动,仍与其建立固定买卖关系,先后33次从吴某刚处收购其非法捕捞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胭脂鱼、岩原鲤以及鲇鱼、黄颡鱼、中华倒刺鲃、翘嘴鲌等共计10多种渔获物进行食用。  

随后,检察官联系相关鉴定机构和水产专家就鱼类种类、价值以及修复方案进行咨询和委托评估。  

    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水产专家出具专家评估意见称,吴某刚等人破坏长江水生生物资源造成的野生鱼类成体直接生态损失约为280千克,幼鱼间接损失量为224000余尾;危害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长江鲟造成的生态功能永久性损害估算价值为93万元。  

   五分院办案检察官杨竞认为,吴某刚在禁渔区、禁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且因同一破坏生态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主观上具有破坏生态的故意;吴某刚从事非法捕捞持续时间长、交易次数频繁、涉及野生鱼种众多,对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长江鲟的物种延续以及长江生态环境造成根本破坏,后果严重,依法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检察官遂依职权向市五中法院提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8名被告赔偿生态损害损失并承担惩罚性赔偿金合计1443750元,按鉴定意见中增殖放流要求的数量和品种进行生态修复,并承担本案鉴定费合计10000元。 
    据了解,长江鲟为我国长江上游特有珍稀鱼类,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被誉为“水中国宝”,是和恐龙同期存在的古老物种,该系列案是全国首例非法捕捞、贩卖、食用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长江鲟的重大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因案由相同、法律关系相近或有牵连关系,故依法进行合并审理。  

    当天上午,案涉各方围绕生态破坏事实是否成立,《专家评估意见》是否合法及其确定的生态损害损失是否合理,各被告是否可以减轻民事赔偿责任等争议焦点问题进行举证、质证,并充分发表了各自意见。 

    同时,在自愿、合法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经法庭主持调解,其中非法买卖长江野生鱼的三案被告吴某、谢某波和刘某全深刻认识到生态破坏的严重后果,自愿接受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即吴某赔偿35053元,谢某波赔偿26102元,刘某全赔偿70842元,均用于增殖放流成鱼、幼鱼进行生态修复,并分别承担2000元鉴定费。  

     3名被告均当庭将调解协议履行完毕。其余两案将经法院进一步审理后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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