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检风监督
重庆市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办法
时间:2022-10-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进一步明确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责任单位的职责,确保依规依纪依法、全面及时执行处分决定,切实维护纪律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将防止和纠正处分决定执行不到位问题作为检验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重要标尺,确保处分决定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

第三条  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是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监委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  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职能,应当将自身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抓紧抓实,并加强处分决定执行的指导

(一)纪检监察机关负责指导处分决定的作出、处分决定的通知、向受处分人宣布、向有关单位送达与函告、涉案财物处置等工作。

(二)组织部门负责指导受处分的在职公务员(含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下同)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工资待遇、奖励的调整和考核等工作。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受处分的在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机关工勤人员,下同)职务、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的调整和考核等工作。

(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受处分的在职国有企业人员职务、岗位等级、职称、薪酬待遇调整和考核等工作。

(五)其他相关单位负责指导自身职责范围内的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事项。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作出处分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的职责:

(一)向受处分人宣布、送达处分决定并作好记录。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有关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向受处分人宣布、送达处分决定。

(二)向受处分人所在党组织(单位)、相关组织、人事部门送达处分决定及执行通知书。

(三)根据受处分人的具体身份,将处分决定书面函告相关人大常委会(主席团)、政协常委会、党委统战部等单位。

(四)对受处分人因违纪违法行为获得的经济利益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收缴(含没收、追缴)、责令退赔或者登记上交;对涉嫌职务犯罪所得财物,应当随案移送司法机关;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纪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

(五)对受处分人因违纪违法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等其他利益,书面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按规定予以纠正。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  受处分人所在党组织(单位)的职责:

(一)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处分决定。

(二)依据处分决定及执行通知书,直接办理或者协助组织、人事等部门办理受处分人的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工资档次、薪酬待遇等事项的变更手续;协助编制管理部门办理受开除公职处分人员的下编手续。

(三)限制受处分人在处分影响期(处分期)内晋升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等。

(四)严格考察受留党察看处分人员,在留党察看期间限制其有关党员权利。对于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期满后事实证明其已改正错误的,由支部大会作出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或上一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对于受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对于期满后坚持错误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根据其现任职务履行批准手续。

(五)评定受处分人在处分影响期(处分期)内考核的等次,落实与此有关的津贴补贴、绩效、奖金等方面限制性规定。

(六)将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归入受处分人的人事档案。

(七)按规定向作出处分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报送执行情况表、执行情况报告、执行追踪考察表并附有关执行材料。

(八)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  组织、人事部门的职责:

(一)依据处分决定及执行通知书,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办理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工资及其他待遇等的变更手续;限制受处分人在处分影响期(处分期)内晋升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等。

(二)对受处分人影响期(处分期)内的考核等次进行审核把关。

(三)将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归入受处分人的人事档案。

(四)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  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其他单位应当依据处分决定及执行通知书,在规定时限内将需由本单位办理的执行事项落实到位。

第九条  派驻(派出)纪检监察机构应当督促、检查驻在单位(含综合监督单位)的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并及时向派出它的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第三章  职务、职级、级别与待遇影响

 

第十条  党员受党纪处分,涉及职务调整及党员权利恢复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受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二)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撤销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同时对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对应当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二年),同时对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应当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三)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四)受开除党籍处分的,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按照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公务员受政务处分,涉及职务、职级、级别等调整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被撤职的,按照规定降低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同时降低工资和待遇。

(二)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不降低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津贴补贴。

(三)受降级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入降低后级别相应的工资档次,相应降低按级别确定标准的津贴补贴。受处分前的级别为本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级别工资为本级别最低档的,按本级别的一个工资档差降低级别工资。级别工资为二十七级1档的,按记大过处分处理工资待遇。

(四)给予公务员撤职处分的,撤销现任所有职务、职级,并综合考虑违纪违法性质、情节轻重、应受到党纪处分档次等因素按规定降低职级,并相应降低工资待遇,一般不得确定为领导职务。

(五)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所在机关、单位的人事关系。从作出处分决定的次月起,取消原工资待遇。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政务处分,涉及职务、岗位和职员等级、技术等级和薪酬待遇等调整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岗位或者职员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二)受警告、记过处分的,在处分期内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三)受撤职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在处分期内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四)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所在单位的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受政务处分的,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所在单位的劳动关系。

第十四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员受政务处分的,应当由区县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减发或者扣发补贴、奖金。

第十五条  处分涉及职务、职级、衔级、岗位等级、职称、工资待遇、政策性住房、办公用房、办公用车等调整的,受处分人所在党组织(单位)应当在作出处分决定后一个月内,依照规定程序办理职务、岗位等级、职称、工资待遇等变更手续,工资待遇调整从作出处分决定的次月起执行。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党组织或者单位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六条  受开除以外政务处分的,在政务处分期内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恢复原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

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处分期)满后,晋升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第四章  考核影响

 

第十七条  公务员受党纪处分的,年度考核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三)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四)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五)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公务员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时,组织上已撤降其职务,为避免重复处罚,受处分当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不再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受党纪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等次,可参照受党纪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公务员受政务处分的,年度考核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记过处分的当年,受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当年及第二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政务处分的,年度考核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受警告处分的,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三)受撤职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四)受记大过、降级处分的,年度考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同时受党纪处分、政务处分(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组织处理的,按照影响期(处分期)较长的规定执行,并按照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分处理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会同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定期召开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协调执行工作,通报执行情况,督促执行事项全面落实,解决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处分决定执行内容告知制度,作出处分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下达处分决定的同时,应当一并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附处分决定执行事项清单、执行情况表、执行追踪考察表,向受处分人所在党组织(单位)及其他关联单位书面告知处分事项、处分影响、执行时限等。

第二十二条  执行处分的党组织(单位)应当按规定严格落实处分决定执行事项,在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一个月以内执行完毕,并将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党组织(单位)报告;特殊情况下,不能在一个月内执行完毕的,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三条  落实对受处分人跟踪回访工作制度,强化日常教育、管理、监督及关心关爱,激励担当作为,提高执纪执法效果

第二十四条  实行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台账管理,指定专人负责,一案一录入,按年度管理工作台账,加强日常动态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处分决定执行不到位问题。

第二十五条  执行处分的党组织(单位)负责自查自纠;区县纪检监察机关负责每年会同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相关部门对上一年度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市纪委监委;市级部门负责组织检查本系统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市纪委监委负责会同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定期开展全市处分决定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坚决防止和纠正处分决定执行打白条”“打折扣”“搞变通等问题。

第二十六条  严肃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责任追究,对不落实或者不按规定落实处分决定事项的有关党组织、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当责令其改正,必要时可在适当范围内通报。需要追究纪律或者法律责任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对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务、岗位和职员等级、技术等级、年度考核等影响事项,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市人力社保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受处分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职务、岗位等级、薪酬待遇、年度考核等影响事项,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市国资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受处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员的职务、年度考核、补贴奖金等影响事项,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各区县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等对处分决定执行相关事项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党委、党组作出的党纪处分决定以及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处分决定的执行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重庆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监察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办法》(渝纪发〔201521号)同时废止。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联系电话:023-65312538 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路12号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沙坪坝检察官方微信
沙坪坝检察官方微信
沙坪坝检察官方微博
沙坪坝检察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