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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预算情况公开
时间:2017-02-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单位基本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辖区内依法履行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审查批准、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开展诉讼监督、刑法执行监督等职责,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设立有职务犯罪侦查局、侦查监督科、公诉科、监所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职务犯罪预防科、未成年犯罪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检察技术科、法律政策研究室、政治处、办公室、纪检组办公室等13个内设机构
二、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5253.59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5253.59万元,比2016年减少3013.8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770.34万元,主要用于保障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离休人员离休费及生活补助,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1483.25万元,主要原因是是支出结构调整,将原项目支出的事项调整到基本支出。
2017年本单位无政府性基金收支。
三、“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104万元,比2016年减少66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与2016年持平;公务接待费14万元,比2016年减少36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90万元,比2016年减少3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与2016年持平。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情况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运行经费695.6万元,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物管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2、政府采购情况。2017年无政府采购预算。
3、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17年项目支出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1483.25万元。
五、专业性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填列在本项内。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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