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推深做实“检护民生”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强分院及辖区司法救助工作,根据《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重庆市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分院及辖区工作实际,制定以下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明确总体要求
1.辖区两级院要深入贯彻“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的理念,深刻认识司法救助对于兜牢民生底线的重大意义,把加强司法救助工作作为推进“检护民生”专项行动的重要载体和举措,突出救助重点、完善救助方式、加大救助力度、提升救助效果,自觉依法能动履职尽责。对六类农村地区生活困难当事人、“5+2”类困难妇女,对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军人军属、英雄烈士等特定群体,要加大救助力度,强化精准救助、多元帮扶,切实在检察环节做到“应救尽救、应救即救”,帮助困难当事人解决急难愁盼问题,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细化工作措施,提升办案质效
2.辖区两级院成立司法救助工作委员会,由分管院领导任主任,各业务部门、法律政策研究室及检察事务保障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研究本院司法救助案件办理意见,统一办案标准。司法救助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于检察业务管理部门,由检察业务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主任,司法救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牵头协调本院司法救助工作开展,统计汇总本院办理的司法救助案件情况、统一报批司法救助案件以及报送年度司法救助工作总结等日常事务。
3.各业务部门均应办理司法救助案件,在办理案件的侦查、批捕、起诉、抗诉、申诉等各个环节中应主动树立司法救助意识,全面了解当事人遭受不法侵害造成损失及生活困难情况,注意主动发现和评估司法救助线索,及时启动救助工作程序。
4.检察业务管理部门在接收案件时,应结合案由、被害人身份、伤亡、财产损失等情况,对所有刑事受案情况进行初步筛查,准确界定有刑事被害人案件范围;对确定为有刑事被害人案件且有司法救助可能的案件应作好标记,提示办案部门调查核实司法救助线索。同时,对正在办理及已经办结的有刑事被害人案件开展跟踪排查、督促检查,拓展线索来源。
5.各业务部门在办理有刑事被害人的案件时,应将开展司法救助工作情况作为必须报告内容,在案件审查报告需要说明的问题中体现。对被害人及近亲属应主动告知其有申请司法救助的权利,对是否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应当予以说明,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开展救助工作。
6.经司法救助工作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救助的案件,承办部门应在作出司法救助决定后,及时将相关案件材料报送司法救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并由司法救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初审后统一报送市院。
7.辖区两级院司法救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应全面掌握、实时跟踪本院司法救助工作情况,定期检查、监控有刑事被害人案件及司法救助案件的案卡信息填录情况,避免出现漏填、错填、未及时填录等问题,同时应对司法救助案件受理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救助决定、拨付后二个工作日内发放救助金等办案时间节点进行预警提示,确保司法救助案件的办案质效。
8.司法救助金拨付后、报表生成前,司法救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应确定专人即时逐案核对相关案卡数据,对发放情况、申请人类别等易出错点进行重点核查,防止数据失真,要建立司法救助数据分析机制,及时掌握全院司法救助工作发展态势,促进救助工作有序开展。
9.办理司法救助案件应按照重庆市委政法委《关于规范司法救助标准和生活困难认定条件的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准确把握因案件造成生活困难的情形,对于赔偿没有到位、损失难以挽回的,作为因案件造成困难的基础,不宜简单照搬当事人本身生活困难的条件;要准确区分生活较困难、生活困难、生活特别困难情形,分档次确定救助基准金额,特别对于认定生活困难、生活特别困难情形的应严格按照适用条件把握。
10.确定救助金额应综合考量但不限以下因素:伤残程度、实际遭受的财产损失、有无过错以及过错程度、同案申请人数、被救助人年龄、已履行赔偿比例以及涉及农村地区生活困难当事人、困难妇女、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军人军属、英雄烈士等特定群体等,力求同类案件相对统一、合理的救助金额及标准。
11.涉及原案情况复杂、涉及救助人数众多等情况的重大案件,可提请分院开展联合救助,加大司法救助力度。
12.积极探索1+N司法救助模式,辖区两级院办理司法救助案件应根据不同类案情况,主动对接相关职能部门,将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心理治疗、医疗救助、低保办理、就业帮扶等相结合,积极采用多种方式对救助申请人开展救济,切实解决救助对象的实际困难。
13.注重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有机衔接,主动联合司法、民政、人社、卫健、妇联、残联等部门研究制定司法救助与社会帮扶衔接办法,健全完善联席会议、线索移送、信息反馈等工作机制,力求形成规范化、立体化的协作配合体系,最大限度解决救助申请人及家庭的实际困难。
三、强化一体履职,压实工作责任
14.分院各业务部门要加强对下指导,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分条线督促辖区及时规范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并落实专人具体负责日常指导工作,对开展司法救助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进行针对性答疑,对司法救助工作薄弱的辖区院开展实地指导、加强工作督导,整体推动辖区司法救助工作开展。
15.辖区两级院要认真做好司法救助典型案例的培育、收集、编写、报送等工作,进一步增强发现培育司法救助典型案例的主动性、自觉性和敏锐性,善于发现、总结典型意义和指导价值,能动履职、综合履职培育工作亮点。对于具有典型性的司法救助案件,及时报送分院检察八部。
16.辖区两级院应将司法救助工作纳入业务部门年度工作考核项目,压实工作责任。检察业务管理部门要发挥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作用,将相关重点案件纳入流程监控、案件评查范围,发现应救助未救助的要及时提醒办案部门,要定期分析司法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加强与业务部门的沟通协作,共同提升司法救助工作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