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我院的主要职责是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监督案件和公诉案件,民事抗诉等案件。并通过检察活动惩治犯罪,解决民事及行政纠纷,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生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保障国家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机构设置。
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属财政全额拨款行政单位,现下辖职务犯罪侦查局、公诉科、侦查监督科、监所科、民行科、职务犯罪预防科、控申科、办公室、研究室、政治处、案件管理中心等11个部门。
二、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收入总计3,887.67万元,支出总计3,887.67万元。与2016年决算数相比,收支减少606.71万元、下降13.50%,主要原因是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人员工资自2017年3月起由社保局统一发放。
本部门2017年度收入合计3,887.67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3,887.67万元,占100.00%。
本部门2017年度支出合计3,887.6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868.05万元,占73.77%;项目支出1,019.62万元,占26.23%。
(二)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3,887.67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减少605.21万元,下降13.47%。主要原因是节省开支,减少部分设备购买,从而减少了部分政府采购项目,归口管理的退休人员工资交由人社局统一发放,车辆改革后上交部分公用车辆,车辆运行维护费用减少等。较年初预算数增加83.05万元,增长2.18%。主要原因是年中追加安排信息化、设备设施专项经费支出。
本部门2017年度财政拨款支出3,887.67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减少606.71万元,下降13.50%。主要原因是节省开支,减少部分设备购买,从而减少了部分政府采购项目,归口管理的退休人员工资交由人社局统一发放,车辆改革后上交部分公用车辆,车辆运行维护费用减少等。较年初预算数增加83.05万元,增长2.18%。主要原因是年中追加安排信息化、设备设施专项经费支出。
本部门2017年度财政拨款支出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支出3,359.30万元,占86.41%,较年初预算数增加65.91万元,主要原因是信息化、设备设施专项经费支出;教育支出7.82万元,占0.20%,较年初预算数增加0.00万元,与预算持平;社会保障与就业支出288.23万元,占7.41%,较年初预算数增加17.14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增加导致养老保险缴费增加;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18.89万元,占3.06%,较年初预算数增加0.00万元,与预算持平;住房保障支出113.43万元,占2.92%,较年初预算数增加0.00万元,与预算持平。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一般公共财政拨款基本支出2,868.05万元。其中:人员经费2,294.33万元,较上年增加217.30万元,主要原因是增人增资。人员经费用途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公用经费573.72万元,较上年减少269.70万元,主要原因是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严格节省经费开支,提高办公设备利用率,公用经费用途主要包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邮电费等。
三、“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支出总额情况。
2017年度本部门“三公”经费支出共计93.30万元,较年初预算数减少49.70万元,主要原因是一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要求,按照只减不增的要求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全年实际支出较预算和决算均有所下降。二是我部门今年实施公车改革,减少公务用车23辆,同时严格落实公车使用规定,严禁公车私用,公车运行维护成本大幅下降。三是强化公务接待支出管理,严格遵守公务接待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对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一律由接待对象自行支付,公务接待费大幅下降。减少了公车运行各项费用,较上年支出数减少46.72万元,主要原因是车辆改革减少公务用车23辆,公务车辆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相应减少, 同时严格落实公车使用规定,严禁公车私用,公车运行维护成本大幅下降。
(二)“三公”经费分项支出情况。
2017年度本部门因公出国(境)费用0.00万元,费用支出较年初预算数增加0.00万元,较上年支出数增加0.00万元。
公务车购置费0.00万元,费用支出较年初预算数增加0.00万元,较上年支出数增加0.00万元。
公务车运行维护费90.30万元,主要用于机要文件交换、市内因公出行、财政业务检查等工作所需车辆的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等,费用支出较年初预算数减少45.70万元,主要原因是车辆改革减少公务用车23辆,公务车辆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相应减少, 同时严格落实公车使用规定,严禁公车私用,公车运行维护成本大幅下降,较上年支出数减少42.77万元,主要原因是车辆改革减少公务用车23辆,公务车辆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相应减少, 同时严格落实公车使用规定,严禁公车私用,公车运行维护成本大幅下降。
公务接待费3.00万元,主要用于接待国内其他省市检察院到我单位学习调研,接受相关部门检查指导工作发生的接待支出,费用支出较年初预算数减少4.00万元,主要原因是严格遵守“八项规定”、厉行节约,缩小接待规模,减少接待人次,接待费用下降,较上年支出数减少3.95万元,主要原因是严格遵守“三项规定”、厉行节约,缩小接待规模,减少接待人次,接待费用下降。
(三)“三公”经费实物量情况。
2017年本部门因公出国(境)共计0个团组,0人;公务用车购置0辆,公务车保有量为23辆;国内公务接待61批次,523人,其中:国内外事接待0批 次,0人;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0人。2017年本部门人均接待费57.36元,车均购置费0.00万元,车均维护费3.93万元。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说明。2017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573.72万元,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费、公务车运行维护费、信息网络购置更新费。机关运行经费较2016年减少269.70万元,下降31.98%,主要原因是主要原因是为贯彻中央八项规定,本着节减开支的目的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等减少,本年度办公大楼维修费、物管费等减少,车辆运行经费减少。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23辆,其中,部级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2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3辆、其他用车0辆。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2017年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226.68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24.08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0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102.60万元。主要用于采购办公所需电脑、打印机、扫描仪、视频会议所需设备、办公软件购买及维护等。
(四)预算绩效管理情况说明。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我院对6个项目开展了绩效自评,涉及资金968.25万元。对2个项目开展了重点绩效评价,涉及资金821.61万元,从评价情况来看,效果显著。具体情况如下:
(1)管理制度健全。为规范本单位财务管理,我院制定了《江北区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制度》、《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合法合规、较为完整、具有可操作性的财务管理制度。
(2)资金使用合规。资金的支付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资金的拨付由完整的审批流程,经费的支出符合部门预算批复的用途,资金使用除部分支出预算不足有调剂使用外,无截留、挪用、虚列支出等情况。
(3)预决算信息公开。部门预决算信息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公开,基础数据和会计信息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五、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 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 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 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填列在本项内。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七)结余分配:指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根据《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教[2012]32号)规定,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 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 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 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 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四)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五)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六)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七)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六、决算公开联系方式及信息反馈渠道
本单位决算公开信息反馈和联系方式:023-6756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