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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澜释法|探索增殖放流的“精准”解法
时间:2023-04-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传达检察声音、讲好法治故事!欢迎关注第二届全国检察机关优秀文化品牌——【雨澜释法】普法栏目。本栏目由重庆市检察院、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共同打造,通过发掘办案中的真实典型普法案例,聚焦检察工作热点、热议话题,联动检察官、专业学者、行业专家“现身说法”,传播检察好声音,传递法治正能量。在声声电波中,你不仅可以“多视角”了解检察官办案背后的故事、还能学习到实实在在的法律知识,别样的法治之旅,再次启航啦~

本期栏目主题:探索增殖放流的“精准”解法。新时代的长江流域生态保护,是高质量发展的题中之义。近年来,检察机关针对增殖放流“重数量、轻质量”“结构单一”等乱象,统筹发挥刑事检察惩治预防功能和公益诉讼检察修复弥补作用,解决行政机关监管难点,推出一系列“精细化”工作制度,规范增殖放流,为保护重庆水生生物多样性、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贡献检察力量。

生态保护,司法先行。为了更好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切实发挥检察机关保护长江生态环境职能作用,近日,重庆市检察院、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与合川区检察院联合市农业农村委、合川区农业农村委、区公安局等部门在赵家渡水生态公园、嘉陵江文峰古街码头开展增殖放流生态修复活动。那么,检察机关为什么要参与增殖放流活动?为何要严格规范增殖放流活动?“规范化”的放流模式又是什么样的?

近日,市检察院第一分院特邀市农业农村委相关部门负责人与检察官,走进普法栏目【雨澜释法】,看看检察机关如何规范增殖放流乱象。

检察官说精准放流

1.为何要严格规范增殖放流活动?

增殖放流是养护水生生物资源和修复水域生态的重要手段。自2006年起,重庆以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为契机,开始在长江干流及嘉陵江、乌江等重点水域实施增殖放流。但是,随着越来越多的群体和个人的参与,不科学、不规范、不文明的放流行为也随之产生,影响了增殖放流的效果。放流外来种、杂交种,甚至会损害长江生物种群结构。因此,增殖放流走向规范化,是生态保护高质量发展的要求。

2.为规范增殖放流活动,检察机关做了什么工作?

为深入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强化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2022年5月,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与市农业农村委共同签订《关于规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保障生态平衡协作意见(试行)》,建立了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巡查等7项协作机制,同时提出了强化增殖放流行政监管和检察监督的具体措施。2022年7月,第一分院又出台《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关于规范检察环节增殖放流活动的工作办法》,对检察环节增殖放流活动进行系统规范。这一系列制度,一改以往粗放的放流模式,从放流报备审查程序、放流苗种的选取、放流方式的选择等进行了规范。明确用于增殖放流的水生生物必须是本地种,放流物种的亲本应来源于放流水域原产地天然水域等的要求。

3.此次增殖放流活动的“精准化”体现在哪些方面?

本次增殖放流的物种、数量、规格,严格按照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与市农委制定的《增殖放流实施方案》中的规定要求。首先,这次放流的环节、步骤,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和程序执行,非常规范。其次,在鱼种选择上,主要以重庆本地珍贵特有及经济鱼类鱼苗为主,放流了胭脂鱼、岩原鲤 大口鲶、厚颌鲂、中华倒刺鲃等鱼苗1万尾。放流形式上也与以往存在不同,除少部分岸边放流外,大部分鱼苗均由专业船舶在江心放流,放流更加精细、更加专业、更加科学。

4.团体和个人如何规范开展增殖放流活动?

正确开展增殖放流活动要做到“三个规范”——

第一,是要规范报备审查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展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须提前15日向当地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备审核。如是因公益诉讼等作出的生态补偿,还应持有相关资质评估机构对损害事实的评估意见,根据评估意见制定修复方案,并报对应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查。

第二是规范选取放流苗种。按照相关要求,用于增殖放流的水生生物必须是本地种,放流物种的亲本应来源于放流水域原产地天然水域、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或省级以上原种场保育的原种。规模性放流水生生物,应来源于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基地,用于增殖放流的水生生物应当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疫病和药残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放流。

第三个规范就是要规范放流方式。开展增殖放流一般应采用常规(尽可能贴近水面、距离水面不超过1米)投放、滑道投放等方式进行,时间上应避免在高温季节,应顺风缓慢放入增殖放流水域。不能采用抛洒或“高空”倾倒等危害水生生物的放流方式放流,这样会对放流鱼类造成机械性损害,造成增殖放流鱼类成活率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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