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某等人大量生产、长时间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给广大消费者特别是农村地区老年患者的生命健康带来重大隐患。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公益损害性十分严重,是否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让违法者付出更高代价以自省,有效震慑和警示潜在的制假售假违法者。”承办检察官认为,舒某等人不仅应该承担刑事责任,还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022年11月,大足区检察院又对舒某等3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被告人承担其销售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共计61万余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发布危险警示,采取有效措施召回已销售但尚未使用完毕的假药,予以销毁。
“为了一己私利,没想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以后再也不做了,愿意接受处罚。”审查起诉后,3名被告人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在庭审中表示愿意以分期支付的方式赔付惩罚性赔偿金。
2022年12月,法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舒某等人九个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公安机关将未销售的假药丸追缴后集中销毁,而分销“风湿神效丸”的游摊商贩视其行为情节也在进一步依法处理中。
“以两法衔接为抓手,落实好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席会议、联合宣传等机制,形成食品药品安全保护合力。”大足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游强表示,将落实与区市场价监管局、区公安局签订的《关于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加强刑事和公益诉讼工作协作的意见》,共同加大对以祖传秘方、特效药之名行非法行医、非法贩药之实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并通过送法进乡村、现场普法等形式提高农村地区特别是留守老人安全用药的意识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