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是地方人民检察机关,在辖区内通过依法行使检察权,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监狱等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国家的统一,保护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二)单位构成。内设机构 8个,其中,业务部门6个,司法行政部门2个,3个派驻基层检察室。
二、部门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2020年年初预算数2672.48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2672.48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0万元,事业收入0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收入较去年减少215.5万元,主要是司法体制改革转隶人员经费减少300.5万元,检察办案业务经费增加85万元。
(二)支出预算:2020年年初预算数2672.48万元,其中:公共安全支出预算2200.85万元,教育支出预算4.9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预算275.79万元,卫生健康支出预算100.02万元,住房保障支出预算90.92万元。支出预算较去年减少215.5万元,主要是基本支出预算减少300.5万元,项目支出预算增加85万元。
三、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2672.48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672.48万元,比2019年减少215.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243.48万元,比2019年减少300.5万元,主要原因是司法体制改革转隶部分人员转隶至纪委监委。主要用于保障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离休人员离休费,退休人员补助等,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429万元,比2019年增加85万元,主要原因是公益诉讼承办案件量成倍增加,办案成本上升;聘用制书记员和临聘人员等辅助办案成本增加。主要用于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和羁押必要性审查等刑事检察等重点工作。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四、“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20年“三公”经费预算96万元,比2019年减少5.1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与2019年持平;公务接待费12万元,比2019年减少3万元,主要原因是公务接待批次和接待人数下降;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84万元,比2019年减少2.1万元,主要原因是加强了公车使用和管理;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与2019年持平。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运行经费606.2万元,比上年减少53.4万元,主要原因为司法体制改革部分人员转隶至纪委监委。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物管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2、政府采购情况。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0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采购0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
3、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20年项目支出均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429万元。
4、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止2019年12月,本单位共有车辆21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执勤执法用车21辆。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购置车辆0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执勤执法用车0辆。
六、专业性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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