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办事指南
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轻微刑事案件综合治理工作办法(试行)》的通 知
时间:2025-01-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轻微刑事案件综合治理工作办法(试行)》的

各部室:

检委会讨论通过,现将《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轻微刑事案件综合治理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20241217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轻微刑事案件综合治理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主动适应犯罪情况和治安形势的新变化新特点,全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稳步推进轻微刑事犯罪治理的司法实践探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轻微刑事案件综合治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全面依法。依法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二)坚持目标导向。办理轻微刑事案件过程中,做到修复受损法益,化解社会矛盾,平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坚持惩防并重将惩治与预防相结合,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强化源头防控、综合治理。

(四)坚持协调推进。向内部门联动,向外各方协同,强化理念传导、机制衔接、工作配合,形成齐抓共管大格局。

适用范围

本院审查构成犯罪,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适用本办法。

(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无争议;

(二)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自愿认罪认罚;

(三)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以及因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办法:

(一)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国防利益的案件;

(二)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违背公序良俗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引发敏感舆情的案件;

(三)由监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四)其他不宜适用本办法的案件。

第三章 工作方式

本院受理案件后,由承办检察官综合研判案件具体情况,对符合适用条件报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启动相关综合治理工作。

第六条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专门的法治教育,法治教育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释法说理、学习警示案例、参观教育基地、撰写心得体会等,对决定相对不起诉的案件还可以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

对没有自行委托辩护人且符合援助辩护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承办检察官应当按照《大足区进一步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及时通知驻点值班律师或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提供辩护。

承办检察官在审查案件后,对符合检调对接机制办理的应当按照《大足区刑事案件检调对接工作办法(试行)》,做好告知引导、法律咨询、协助调解等工作。

对于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但犯罪嫌疑人因客观条件无法及时足额赔偿,导致被害人生活困难,承办检察官应当按照本院《进一步做好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将司法救助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移送司法救助检察部门审查办理。

第十条 犯罪嫌疑人拒绝调解或者经过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对被害人单独以民事诉讼提出合理诉求且符合支持起诉条件的,承办检察官应当将支持起诉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移送民事检察部门审查办理。

第十一条 对于双方当事人积怨较深、分歧意见大、矛盾纠纷化解难的案件,承办检察官层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以及案发地基层干部群众代表等多方人员参与听证活动,最大程度减少当事人的对抗情绪,提高矛盾化解成功率。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按照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 工作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检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联系电话:023-43722000 传真:023-43722000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大足检察官方微信
大足检察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