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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足区进一步开展审查起诉阶段 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10-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关于印发《大足区进一步开展审查起诉阶段

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检察院各部、室,区司法局各科、所、中重庆市律师协会大足区律师工作委员会

现将《大足区进一步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此页无正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大足区司法局

重庆市律师协会大足区律师工作委员会

20241014


大足区进一步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

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推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深入开展,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功能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渝检会202425号),经大足区人民检察院、区司法局、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深化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断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规范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工作,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做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二、工作措施及内容

审查起诉阶段通知辩护范围

1. 应当通知辩护范围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属于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或者具有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本人或其共同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情形之一的,区检察院应当通知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 可以通知辩护范围。对于可能判处一年以上不满三年有期徒刑且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区检察院可以通知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二)通知辩护工作流程

3. 区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面口头告知的,应当制作笔录,由被告知人签名电话告知的,应当记录在案;书面告知的,应当将告知书附卷联入卷。犯罪嫌疑人符合通知辩护范围情形的,区检察院应同时告知其如果不委托辩护人,将通知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保障其获得辩护的权利区检察院通知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时,不得限制或者损害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4. 犯罪嫌疑人决定不自行委托辩护人的,区检察院应当记录在案,并自发现有应当或者可以通知辩护情形之日起三日内,且在案件审查终结十日前,将通知辩护公函以及起诉意见书复印件送交区法律援助中心。通知辩护公函应当载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涉嫌罪名、羁押场所或者住所、通知辩护的理由、承办检察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等。速裁案件不受上述时间限制。

5. 区法律援助中心自收到通知辩护公函之日起三日内,确定辩护律师并将其姓名、所属单位及联系方式函告区检察院。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区法律援助中心应当指派具有三年以上相关执业经历的辩护律师;对其他通知辩护的案件,应当根据案件情况选派相应专业和资质的辩护律师。

)规范辩护律师职责

6. 辩护律师应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向犯罪嫌疑人释明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后果,依法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提出法律意见等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辩护律师应当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提出意见。

7. 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律师应当自接到指派通知之日起联系区检察院,及时阅卷、会见犯罪嫌疑人。对区检察院拟适用速裁程序办理的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案件,辩护律师应当在区检察院办案期限内完成阅卷、会见,见证犯罪嫌疑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因工作等原因无法在办案期限内完成阅卷、会见的,辩护律师可依法向区检察院申请变更案件程序。

)依法保障律师辩护权

8. 区检察院依法保障辩护律师会见、阅卷等诉讼权利,为辩护律师履行职责提供便利。对公安机关违规限制律师会见而申诉、控告的,区检察院依法及时审查处理,保障辩护律师顺利开展辩护工作。

9. 辩护律师提出阅卷要求的,区检察院应当及时安排阅卷,因工作等原因无法及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并自即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安排阅卷,不得以案卷尚未完成扫描等妨碍辩护律师阅卷,不得限制辩护律师合理的阅卷次数和时间。

10. 辩护律师通过12309检察服务中心提交的案件绑定、阅卷等申请,区检察院应当及时回复、办理。

11. 区检察院作出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提起公诉、不起诉、变更强制措施等重大程序性决定的,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及时向辩护律师公开案件的流程信息。

12. 区检察院应当充分保障律师提出意见的权利。对于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听取其意见的,应当及时安排;对于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接收并附卷。对于辩护律师对强制措施、量刑建议、调取证据等提出意见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律师提出辩护意见的案件,还应当在审查报告中进行针对性分析,说明采纳或者不予采纳的理由。

)拒绝辩护的处理

13. 属于本方案规定的通知辩护的情形,犯罪嫌疑人拒绝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区检察院应当及时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犯罪嫌疑人必须另行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区检察院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区法律援助中心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对于有正当理由要求更换律师的,区检察院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送达《更换法律援助人员通知书》,区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14. 具有以下情形的,区检察院应当向区法律援助中心送达《撤回提供法律援助通知告知书》,区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及时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

(一)法律援助机构指派辩护律师后,发现犯罪嫌疑人及其监护人、近亲属又自行委托辩护律师的;

(二)犯罪嫌疑人拒绝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区检察院准许的。

15.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又拒绝法律援助,或不属于本方案规定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情形的,区检察院可以安排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获得法律帮助,并为犯罪嫌疑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保障值班律师依法履行职责。

)加强辩护律师队伍建设

16. 区司法局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应当鼓励和支持律师开展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业务,组织资深骨干律师办理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援助案件,发挥优秀律师的示范带动作用引导辩护律师依法、规范、诚信履行辩护职责。调整充实刑事法律援助律师库,组织辩护律师、值班律师专项业务培训,开展优秀刑事辩护律师评选表彰活动,完善律师开展刑事辩护业务激励机制,调动和发挥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职能作用。

)强化案件办理指导监督

17. 建立法律援助案件分配机制,完善援助案件分配程序,提升法律援助律师名额透明化。建立刑事律师专业人才库,平衡法律援助与律师辩护业务发展。

18. 区司法局采取第三方评估、日常评估、交叉评估等方式,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案件跟踪监督和实时评价,做好案件统计分析和整改指导,提高辩护律师法律援助案件质量。

19. 加强辩护律师执业监督,完善辩护律师履职评价机制,区检察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辩护律师有违法或者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行为,及时向区司法局和区律师工作委员会通报,并固定移交相关证据材料。区司法局、区律师工作委员会依法依规及时核查,并将核查处理结果及时通报区检察院。

三、组织保障

20. 提高思想认识。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法的内在要求,对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彰显司法文明具有重要意义。区检察院、区司法局高度重视,主动向党委汇报工作,制定工作计划,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压实工作责任,狠抓工作落实,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效。

21. 密切协调配合。区检察院、区司法局、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加强协调配合,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定期会商通报,及时沟通工作进展,协调解决困难问题。区法律援助中心与区检察院检察六部负责人为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联络员,建立工作台账,统一统计口径,每季度共享重要业务数据,及时做好统计分析及经验总结。

22. 加强经费保障。区司法局积极争取党委、政府财政支持。区检察院配合区司法局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共同推动落实经费保障相关规定,增加法律援助办案经费。区司法局按时足额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23. 强化督促检查。区检察院、区司法局将试点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强化内部督查,重点检查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和案件办理质量情况,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的问题,确保犯罪嫌疑人能够依法获得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和法律帮助。

四、附则

24. 《大足区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大足司发202324号)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废止。本方案由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大足区司法局重庆市律师协会大足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协商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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