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足区刑事案件检调对接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区检察院各部、室,区司法局各科、所、中心:
现将《大足区刑事案件检调对接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大足区司法局
2024年10月15日
大足区刑事案件检调对接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意义】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及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积极作用及独特优势,推进检调对接助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含义】本办法中规定的检调对接,是指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区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与重庆市大足区司法局(以下简称“区司法局”)密切配合,根据需要委派人民调解员对案件当事人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并将矛盾调处情况作为刑事案件处理的酌定情节。
第三条【工作原则】检调对接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自愿原则。开展检调对接工作,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制进行,不因未调解或者调解不成功影响司法机关依法办案或者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二)合法原则。开展检调对接工作应当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等处理相关案件,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
(三)公正原则。开展检调对接工作应当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客观、全面地查明案件事实,依法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责任,确保公正办理案件。
(四)保密原则。开展检调对接工作应当对当事人个人隐私、案件情况进行保密,严禁透露相关信息或者利用相关信息谋取私利。
(五)实效原则。检调对接工作既要着力推进诉前治理,又要积极回应当事人的合理诉求,确保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四条【案件范围】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的案件,可以适用检调对接机制办理。
适用检调对接机制办理的刑事案件需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且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
第五条【除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适用检调对接机制办理:
(一)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国防利益的案件;
(二)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案件;
(三)犯罪情节恶劣,主观恶性大、人身危险性大的案件;
(四)犯罪嫌疑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
(五)犯罪嫌疑人五年内曾犯同种过失犯罪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适用本办法的案件。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明确联络部门】区检察院检察一部、区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负责检调对接日常联络、工作协商。
第七条【检察院职责】区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按照“能调尽调”原则,积极适用检调对接机制促进矛盾实质性化解,负责案件审查、告知引导、协助调解等。
第八条【司法行政部门职责】区司法局指导大足区重大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区重调委”)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筛选经验丰富的人民调解员建立刑事案件人民调解员库,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选择入库:
(一)有法律专业背景的;
(二)由政法工作经历的;
(三)有基层工作经历的。
第三章 检调对接工作流程
第九条【调解引导】区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对于符合检调对接的案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的权利、方法以及达成调解协议后的案件处理原则,并提供法律咨询。当事人自愿申请调解的,应当提交《人民调解申请书》(附件1)。
第十条【案件移送】拟适用检调对接机制的刑事案件,承办检察官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员库中共同选择人民调解员,或在双方当事人见证下由承办检察官抽取人民调解员。确定调解人选后,承办检察官应当制作《检调对接案件委托人民调解联系函》(附件2),连同《人民调解申请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一并移送区司法局。
第十一条【调解受理】区司法局在收到区检察院移送的相关材料后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进行人民调解,并制作《检调对接案件受理回复函》(附件3)送达区检察院。
符合受理条件的,区司法局应当将调解的相关事项及时告知当事人,并向区检察院反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由区检察院将不予受理文书转送案件当事人,并代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工作分工】受理调解后,人民调解员依法履行调解职能,主持调解工作。在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员可以查阅相关资料,可以向承办检察官咨询相关法律问题。
承办检察官根据调解工作实际需要为人民调解员提供必要的案件材料和必要的法律帮助。
第十三条【调解参与人】对适用检调对接机制办理刑事案件的,应当通知以下人员参加调解:
(一)选定的人民调解员;
(二)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委托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三)根据调解需要,其他有必要参加的相关人员。
第十四条【调解地点、时限】正式调解前,承办检察官应向人民调解员就调解地点、调解时限提出参考意见。
第十五条【调解事项】人民调解员就检调对接案件中赔偿损失、经济补偿、赔礼道歉、精神抚慰等事项进行调解。
第十六条【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员协助当事人确定纠纷解决方案,当事人达成调解的,人民调解员应当引导双方当事人制作调解协议书,并由当事人签名、捺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区重调委印章。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区重调委、区检察院各留存一份。
第十七条【协议履行】承办检察官应当与人民调解员共同督促调解协议履行,加强释法说理工作,告知当事人法律后果和双方的权利义务,促进当事人自愿及时履行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员应当书面记录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的情况,并由人民调解员及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八条【司法确认】对于达成调解协议但无法及时全部履行的,当事人应在人民调解员的协助下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并将申请受理文书复印件送达区检察院备案。
第十九条【恢复调解】区检察院对于审查逮捕阶段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未能实际履行完毕的案件,如在审查起诉阶段双方同意继续调解,且符合检调对接条件的,可以申请恢复检调对接工作。
第二十条【终止调解】在调解过程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愿再接受调解,或者在办案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调解员应当终止调解工作,并出具《终止调解程序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结果反馈】调解工作结束后,人民调解员应当及时向承办检察官送达《检调解对案件调解结果反馈函》(附件4),并根据不同情况附以下归档材料:
(一)达成调解并及时全部履行的检调对接案件,应当附《调解协议书》、调解履行相关证明材料等;
(二)达成调解无法及时全部履行的检调对接案件,应当附《调解协议书》、司法确认文书及履行相关证明材料等;
(三)对未能达成调解或者办案期限届满未能履行协议的检调对接案件,应当附《终止调解程序意见书》等。
第四章 检调对接案件审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案件审查】对于适用检调对接机制办理并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承办检察官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
(三)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案件处理】承办检察官审查认定调解协议符合自愿性、合法性要求且及时全部履行或已申请司法确认的,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以下处理:
(一)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
(二)依法提出不批捕、不起诉建议;
(三)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
第五章 配套工作
第二十四条【建议调解】区检察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在提前介入侦查时,发现公安机关正在侦查的案件适宜调解而未开展调解工作的,可以建议公安机关通过“警调对接”机制,及时开展调解工作。
对于在检察环节未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起诉后仍由调解条件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通过“诉调对接”机制,继续开展调解工作。
第二十五条【联席会议】区检察院与区司法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检调对接联席会议,交流工作经验,协商解决建调对接工作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工作机制。
第二十六条【宣传总结】区检察院与区司法局应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和培育典型案例,积极引导人民群众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试行与解释】 本工作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区检察院、区司法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区检察院、区司法局共同协商决定。
附件1
人民调解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年龄 职务或职务 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
被申请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年龄 职务或职务 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
纠纷简要情况 :
当事人申请事项1、
2、
3、
案件承办单位已将申请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告知我,现自愿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申请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年 月 日
附件2
检调对接案件委托人民调解联系函
重庆市大足区司法局:
我院办理的 一案,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提出调解申请。经我院审查,符合检调对接案件适用范围和条件,且已从人民调解员库中确定 为该案的人民调解员。现委托你单位对该案进行调解,请受理后及时开展调解工作,并将受理情况反馈我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年 月 日
承办检察官 联系电话
附:1.人民调解申请书;2.相关材料。
附件3
检调对接案件受理回复函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经审查,本案符合调解范围和条件,已委派 作为 案的人民调解员主持开展调解工作。
经审查,本案因 ,不符合调解范围和条件,予以退回。
重庆市大足区司法局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4
检调对接案件调解结果反馈函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你院委托的 一案,经人民调解员召集双方当事人到场,在自愿、合法的原则下对该案进行调解,现将调解情况反馈如下:
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请依法作出处理。
(或)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但暂未履行完毕/需分期履行,已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请依法作出处理。
(或)因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接受调解/在办案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已终止调解程序,请依法作出处理。
重庆市大足区司法局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1.调解协议书1份;
2.履行相关材料。
或:1.调解协议书1份;
2.司法确认相关法律文书各1份;
3.履行相关材料。
或:1.终止调解程序意见书1份;
2.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