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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检察职能介绍
时间:2018-08-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民事、行政生效裁判结果监督

对于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裁判,如果当事人您不服法院裁判结果,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经检察院审查原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检察院可依法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监督法院通过再审程序予以纠正。

请注意:您的民事生效裁判需经法院再审之后才能向检察院申请监督。请向作出生效裁判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

二、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

对于民事、行政诉讼程序中审判人员(包括法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有权向审理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当事人以外的人也可以向检察院提起控告、举报。

经检察院审查,审判人员确有违法行为的,检察院将依法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督促法院及有关人员予以纠正。

常见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

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

保全、先予执行违反法律规定

诉讼中止、诉讼终结违反法律规定

违反法定审理期限,超期仍不做出决定

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诉讼文书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违规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三、执行活动监督

对于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当事人有权向执行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当事人以外的人也可以向检察院提出控告、举报。

经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中确有违法行为的,检察院将依法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监督法院予以纠正。

请注意:对于审判人员、执行活动违法行为,法院或执行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或控告、举报。

常见执行活动违法情形:

依法应当受理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又不依法作出不予受理裁定

对已受理执行案件不依法作出执行裁定或未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执行措施

未按规定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评估、拍卖、变卖等措施违反法律规定

执行款物分配和发还措施违反法律规定

迫使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思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

变更、追加执行主体错误

裁定采取财产调查、控制、处置以及分配等措施违反法律规定

审查执行异议、复议以及案外人异议作出的裁定违反法律规定

执行活动中其他违反法律规定、或怠于履行执行职责等情形

四、支持起诉

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弱势群体的民事权益遭受侵害,有诉权的当事人因诉讼能力欠缺等原因未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支持受侵害的单位、集体或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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