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川渝协作 检察一体化 行刑衔接 检察建议 长效机制
【要 旨】
川渝两地检察机关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紧紧围绕贯彻落实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战略部署,加强两地跨区域案件办理协作,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合力。以办理案件为契机,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积极构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跨区域诉源治理模式。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19年,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酒水经销商高某全从上家肖某华处进购假冒茅台、五粮液等知名品牌白酒后,低价销售给重庆市铜梁区某酒水经营部负责人蒋某伟。蒋某伟将所购假酒向普通消费者销售,同时加价销售给中间商刘某德。刘某德将上述假酒加价销售给酒水经销商陈某霞和肖某艳等人,陈某霞和肖某艳再销售给铜梁区广大消费者,形成五级销假链条。经查,蒋某伟除从高某全处进购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外,还从成都市双流区白酒市场的其他酒水经销商处进购过类似假冒品牌白酒;陈某霞从刘某德处进购上述假酒,后又直接从蒋某伟处进购上述白酒。截至案发,高某全销售假冒茅台、五粮液等品牌白酒的金额达24万余元;蒋某伟销售金额120万余元;刘某德销售金额75万余元;陈某霞销售金额53万余元;肖某艳销售金额50万余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1年2月3日,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简称铜梁区公安局)以陈某霞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提请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简称铜梁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审查中发现陈某霞的上家蒋某伟、刘某德、高某全涉嫌犯罪,依法要求公安机关追捕,同年2月10日、3月30日、6月1日、11月23日,检察机关分别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批准逮捕陈某霞、蒋某伟、刘某德、高某全。
2021年7月10日、7月30日、8月31日和2022年1月21日,铜梁区公安局分别将陈某霞、蒋某伟、刘某德、高某全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移送铜梁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期间,检察机关将上家肖某华等人犯罪线索移送四川司法机关,将下家肖某艳涉嫌违法线索移送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管局。2023年2月7日,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责令行政违法人员肖某艳停止侵权,并处罚款23万余元。
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一体化优势,着重开展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是搭建川渝协作平台,力促跨区域侦诉合力。重庆、四川两地省级检察、公安机关积极沟通,将本案确定为川渝检警联合挂牌督办案件,搭建两地侦诉协作平台,配强侦诉力量,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二是强化跨区域协同作战,实现制假销售全链条打击。两地三级检察机关围绕案件定性、取证方向、证据标准等问题多次共同研判,针对部分嫌疑人消极对抗不认罪问题,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强化证据体系,加强释法说理、教育感化,促使嫌疑人认罪悔罪;针对多层级链条售假,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开展跨区域跨部门协作办案,实现对产、包、运、销制售假酒犯罪全链条打击。三是以诉源治理促社会治理,搭建川渝协作机制。针对该案暴露出的川渝两地白酒市场制假售假乱象,铜梁区检察院通过委托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简称双流区检察院),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共同督促执法部门加强市场监管,同时两地检察院签订《知识产权检察协作协议》,确定在线索通报、证据移转、案件协查、数据共享、业务交流等方面开展合作。
2021年10月18日、11月1日和2022年2月7日、4月27日,铜梁区检察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将蒋某伟等四名被告人提起公诉。2021年12月20日和2022年6月13日、6月24日、7月11日,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蒋某伟等四名被告人二年至三年二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对情节较轻的陈某霞、刘某德适用缓刑,并处三万至十五万元不等罚金,没收全部违法所得。上述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树立打击知识产权犯罪“一体化”思想,注重川渝两地侦诉协作配合“同向发力”。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要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跨区域协作为统领,牢固树立川渝“一体化”思想。针对本案存在涉案面广、作案手法隐蔽、取证难度大、管辖存在争议等特点,检察机关强化责任担当,主动加强川渝检察、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强化跨省际协作,通过联合挂牌督办案件等形式搭建协作平台,形成打击合力,确保在打击方向、证据标准、归口管辖等方面达成统一认识,在办案中相互支持配合,确保侦诉机关“同向发力”。
(二)树立检察履职“一盘棋”思想,注重检察一体化精准配合“同时发力”。办理跨区域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往往存在法律适用或者刑事政策把握不一致、证据采信标准不统一、沟通协调难度大等问题。为确保精准打击、共同保护的办案效果,川渝两地三级检察机关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上级检察院对案件提出指导意见,搭建川渝协作平台,协调两地侦诉配合,基层检察院负责具体办案,加强请示汇报和沟通协调,通过上下一体发力,精准施策,有效解决侦诉环节中的各种问题。
(三)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全链条“同心圆”思想,以案建制推进川渝协作“长远发力”。川渝两地检察机关加强协作配合,以办理案件为契机,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在案件办理、线索移送、社会治理等方面建立多方面、多层次的川渝检察协作机制,形成跨区域“刑事+行政”保护闭环,致力于构建知识产权全方位、一体化司法保护格局。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20〕10号)第九条、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