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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2022年知识产权检察川渝协作典型案例
时间:2023-05-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2年知识产权检察川渝协作典型案例


2022年以来,川渝两地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服务创新驱动和国家区域发展重大战略部署,保障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认真执行《关于加强川渝知识产权检察协作的意见》(川检会〔2021〕7号),深入推进川渝跨地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一体化、专业化、效能化建设,取得了较好的办案成效。


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共同研究决定,联合发布“蒋某伟、陈某霞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系列案”等4件2022年《知识产权检察川渝协作典型案例》。


知识产权检察川渝协作

典型案例目录


1.蒋某伟、陈某霞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系列案

2.俞某涛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3.方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4.巴中市检察院诉郭某某销售假冒白酒侵害消费者权益民事公益诉讼案


1.蒋某伟、陈某霞等人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系列案



【关键词】


川渝协作 检察一体化 行刑衔接 检察建议 长效机制


【要 旨】


川渝两地检察机关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紧紧围绕贯彻落实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战略部署,加强两地跨区域案件办理协作,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合力。以办理案件为契机,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积极构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跨区域诉源治理模式。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19年,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酒水经销商高某全从上家肖某华处进购假冒茅台、五粮液等知名品牌白酒后,低价销售给重庆市铜梁区某酒水经营部负责人蒋某伟。蒋某伟将所购假酒向普通消费者销售,同时加价销售给中间商刘某德。刘某德将上述假酒加价销售给酒水经销商陈某霞和肖某艳等人,陈某霞和肖某艳再销售给铜梁区广大消费者,形成五级销假链条。经查,蒋某伟除从高某全处进购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外,还从成都市双流区白酒市场的其他酒水经销商处进购过类似假冒品牌白酒;陈某霞从刘某德处进购上述假酒,后又直接从蒋某伟处进购上述白酒。截至案发,高某全销售假冒茅台、五粮液等品牌白酒的金额达24万余元;蒋某伟销售金额120万余元;刘某德销售金额75万余元;陈某霞销售金额53万余元;肖某艳销售金额50万余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1年2月3日,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简称铜梁区公安局)以陈某霞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提请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简称铜梁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审查中发现陈某霞的上家蒋某伟、刘某德、高某全涉嫌犯罪,依法要求公安机关追捕,同年2月10日、3月30日、6月1日、11月23日,检察机关分别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批准逮捕陈某霞、蒋某伟、刘某德、高某全。


2021年7月10日、7月30日、8月31日和2022年1月21日,铜梁区公安局分别将陈某霞、蒋某伟、刘某德、高某全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移送铜梁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期间,检察机关将上家肖某华等人犯罪线索移送四川司法机关,将下家肖某艳涉嫌违法线索移送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管局。2023年2月7日,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责令行政违法人员肖某艳停止侵权,并处罚款23万余元。


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一体化优势,着重开展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是搭建川渝协作平台,力促跨区域侦诉合力。重庆、四川两地省级检察、公安机关积极沟通,将本案确定为川渝检警联合挂牌督办案件,搭建两地侦诉协作平台,配强侦诉力量,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二是强化跨区域协同作战,实现制假销售全链条打击。两地三级检察机关围绕案件定性、取证方向、证据标准等问题多次共同研判,针对部分嫌疑人消极对抗不认罪问题,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强化证据体系,加强释法说理、教育感化,促使嫌疑人认罪悔罪;针对多层级链条售假,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开展跨区域跨部门协作办案,实现对产、包、运、销制售假酒犯罪全链条打击。三是以诉源治理促社会治理,搭建川渝协作机制。针对该案暴露出的川渝两地白酒市场制假售假乱象,铜梁区检察院通过委托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简称双流区检察院),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共同督促执法部门加强市场监管,同时两地检察院签订《知识产权检察协作协议》,确定在线索通报、证据移转、案件协查、数据共享、业务交流等方面开展合作。


2021年10月18日、11月1日和2022年2月7日、4月27日,铜梁区检察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将蒋某伟等四名被告人提起公诉。2021年12月20日和2022年6月13日、6月24日、7月11日,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蒋某伟等四名被告人二年至三年二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对情节较轻的陈某霞、刘某德适用缓刑,并处三万至十五万元不等罚金,没收全部违法所得。上述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树立打击知识产权犯罪“一体化”思想,注重川渝两地侦诉协作配合“同向发力”。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要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跨区域协作为统领,牢固树立川渝“一体化”思想。针对本案存在涉案面广、作案手法隐蔽、取证难度大、管辖存在争议等特点,检察机关强化责任担当,主动加强川渝检察、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强化跨省际协作,通过联合挂牌督办案件等形式搭建协作平台,形成打击合力,确保在打击方向、证据标准、归口管辖等方面达成统一认识,在办案中相互支持配合,确保侦诉机关“同向发力”。


(二)树立检察履职“一盘棋”思想,注重检察一体化精准配合“同时发力”。办理跨区域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往往存在法律适用或者刑事政策把握不一致、证据采信标准不统一、沟通协调难度大等问题。为确保精准打击、共同保护的办案效果,川渝两地三级检察机关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上级检察院对案件提出指导意见,搭建川渝协作平台,协调两地侦诉配合,基层检察院负责具体办案,加强请示汇报和沟通协调,通过上下一体发力,精准施策,有效解决侦诉环节中的各种问题。


(三)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全链条“同心圆”思想,以案建制推进川渝协作“长远发力”。川渝两地检察机关加强协作配合,以办理案件为契机,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在案件办理、线索移送、社会治理等方面建立多方面、多层次的川渝检察协作机制,形成跨区域“刑事+行政”保护闭环,致力于构建知识产权全方位、一体化司法保护格局。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20〕10号)第九条、第十条



2.俞某涛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关键词】

川渝协作 全链条打击 公开听证 追赃挽损


【要 旨】


加强川渝知识产权司法协作,对知识产权重点案件开展检警联合挂牌督办,建立线索通报、证据移转、案件协查、联合执法等制度,实现知识产权犯罪全链条打击,推动刑事司法执法标准统一。加强川渝跨区域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衔接,充分发挥双方职能优势,协同参与社会治理,合力打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治理共同体,联合举行公开听证,增强司法办案公信力和透明度。


【基本案情】


俞某涛系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某飞达汽配经营部负责人,2018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间,俞某涛伙同其员工周某、李某甲,由周某负责记账、配送等工作,李某甲担任库管,在其经营的汽配经营部,通过“网络销售+实体仓库”模式销售假冒大众品牌的大灯、中网等汽车配件至重庆市渝中区等地,销售金额138万余元,违法所得23万余元,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汽车配件价值64万余元。俞某涛、周某、李某甲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言某峰系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某光源汽配经营部负责人,2018年至2021年6月期间,言某峰伙同其妻李某乙和员工余某河,由李某乙负责财务工作,余某河负责送货,在其经营的汽配经营部,通过“网络销售+实体仓库”模式销售假冒大众品牌的大灯、轮毂盖、水箱框架等汽车配件至重庆市渝中区等地。公安机关抓获言某峰时,现场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大众牌汽车配件2千余个,价值96万余元。言某峰、李某乙、余某河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1年4月,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简称渝中区公安局)接举报并经初查,发现了俞某涛、言某峰两个长期在成都市武侯区附近从事销售假冒汽配件的售假团伙,遂决定立案侦查。2021年6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简称渝中区检察院)经渝中区公安局商请后提前介入,从该案生产和销售端的管辖、电子数据提取、鉴定意见说理等方面引导侦查取证。


2021年9月,渝中区公安局以俞某涛、言某峰等6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渝中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完善证据,以川渝检警联合挂牌督办本案为契机,开展了以下系列协作:一是跨区域移送犯罪线索,实现知识产权犯罪全链条打击。经对制售假全链条进行梳理后,渝中区检察院向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制发《移送犯罪线索函》,并按照两地检察机关签订的《知识产权检察协作办法》,由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简称武侯区检察院)负责监督落实。二是跨省域制发检察建议,川渝合力打造治理共同体。2021年11月,渝中区检察院跨省域向武侯区市场监管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执法部门从完善查处机制、强化信用约束、加强行刑衔接三个方面加强监管,并委托武侯区检察院监督落实。行政部门2021年12月28日回复,并通过开展专项查处活动、加强信用约束和完善行刑衔接机制,积极整改落实。2022年3月,川渝检察机关、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就检察建议落实情况开展“回头看”工作。三是川渝联合举行公开听证,增强司法办案公信力和透明度。针对犯罪嫌疑人李某甲、余某河、李某乙,渝中区检察院与武侯区检察院联合开展公开听证,并邀请渝中区、武侯区两地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消费者协会、工商联等相关部门人员参与听证。2021年12月,渝中区检察院依法对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余某河、李某乙作出微罪不起诉决定。


2021年9月28日、11月4日和12月15日,渝中区检察院以被告人俞某涛、周某、言某峰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简称渝中区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鉴于被告人均深刻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主动退出违法所得,检察机关及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变更了言某峰、俞某涛的羁押强制措施。2021年11月26日、12月14日、12月28日,渝中区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俞某涛等3名被告人一年五个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二万至七万元不等。被告人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健全川渝协作机制,推动跨省域协同治理。网络化、跨域化已成为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典型特点,川渝检察机关主动提升协作保护力度,完善跨省域知识产权快速协作保护机制,建立知识产权案件线索移送、协同办理、办案人才培养交流等机制,积极构建川渝知识产权一体化司法保护格局,有效服务保障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


(二)加强办案协作配合,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实效。川渝两地检察机关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有关要求,联合挂牌督办,以办案实效体现协作成效,做实做细川渝检察协作机制,建立常态化联络沟通机制,共同开展公开听证,跨省域制发检察建议和移送犯罪线索并委托监督落实,合力打造针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治理共同体,实现了对知识产权犯罪全链条治理。


(三)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宽严相济是党和国家确立的刑事司法政策,对罪行较轻拟作不起诉的涉案人员,川渝检察机关联合开展公开听证,增加了办案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切实贯彻了“当宽则宽”理念,实现了与社会各界的良性互动,为案件后续处理打好了基础。同时,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全流程适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依法对可能判处缓刑的被告人变更羁押措施,实现人权司法保障,有效减少社会对抗,促进了社会和谐。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3.方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关键词】

川渝协作 专业协作 协同保护 社会治理

【要 旨】

商标类刑事案件涉及民事、刑事、行政多种领域,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针对“相同商标”“同一种商品”等认识差异,开展跨区域专业协作,借助专家智库,厘清争议焦点,精准打击商标类犯罪。结合权利人知识产权管理及使用情况,依法能动履职,制定综合处置方案,助力企业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与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四川至膳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膳公司”)获得了“谭鸭血”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为咖啡、茶、糖、糕点、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调味品、调味酱汁、调味料、面条、家用嫩肉剂等。2020年2月,该公司获得“谭鸭血老火锅”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为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烹饪食品用增稠剂、冰淇淋、食盐、醋、酵母、家用嫩肉剂。

之后,至膳公司以独占使用许可的方式将以上商标授权四川谭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谭公餐饮公司”)长期使用。谭公餐饮公司在使用时将“谭鸭血”商标改变字体、添加拼音,并以较小字体纵向标注“老火锅”字样后,应用于该公司火锅底料、油料及油碟等产品中。

2020年5月以来,方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商标使用许可的情况下,采用谭公餐饮公司不规范使用的“谭鸭血”商标,用于委托他人及自己生产的火锅底料、油料及油碟上,销往天津、江苏、上海、河南、安徽等地的谭鸭血火锅加盟店。经查,方某销售的假冒“谭鸭血”商标的油料、底料非法经营数额共计263210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0年12月24日,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以方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请批准逮捕,12月31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对方某批准逮捕。2021年2月26日,锦江区公安分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锦江区人民检察院围绕涉案商标权属及侵权行为认定等问题,开展法律责任全要素审查,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开展跨区域协作。本案中,权利人对注册商标进行微调后用于生产经营,侵权产品所用商标与注册商标并非完全相同,侵权商品所属类别亦存在一定争议。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与锦江区人民检察院充分听取知识产权权利人意见,共同走访省市区市场质量监督部门,同时跨地区寻求商标专业领域智力支撑。依托川渝知识产权检察协作机制,经锦江区人民检察院发函,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联系,两地检察机关共同前往重庆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开展专家咨询,厘清了“相同的商标”与“近似商标”的审查原则、“相同的商标”认定方法、商品的分类标准等关键疑难问题,为案件办理提供了智力支撑与外部助力。

二是积极引导侦查。围绕案件中的“非法经营数额”认定问题,引导公安机关围绕方某合理来源抗辩进行审查,从货物流、资金流方面强化证据支撑;同时,针对侵权产品商标的来源问题,引导公安机关及时提取涉案电子数据,通过审查存储文档、聊天记录等,确定方某委托生产并贴标的犯罪事实,从而改变公安机关移送罪名,以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

三是坚持全链条打击。围绕方某销售商品去向及假冒的商标的来源等问题提出继续侦查提纲,要求公安机关查明上下游犯罪,对检察机关发现遗漏的为犯罪行为实施帮助的重要犯罪嫌疑人,建议其及时立案,相关漏犯方某甲已移送审查起诉。

2021年11月29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方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方某提出上诉,2022年3月17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一)强化综合审查,破解“相同商标”的刑事认定难题。权利人改变注册商标部分结构,进行不规范使用,造成“相同商标”法律认定分歧。检察机关积极走访市场监管部门、商标注册审查部门等行政机关,形成法律认定共识,有效破解了特殊情形下“相同商标”的刑事认定难题。

(二)强化川渝协作,实现知识产权保护川渝协作新路径。针对火锅领域商标侵权案件中的普遍性、专业性问题,依托知识产权川渝检察协作机制,两地检察机关强化沟通交流,充分听取重庆商标审查协作中心专家意见,借力专家智库进行综合认定。不断强化协作深度,推动两地在同堂培训、行业治理等方面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形成“两地检察+专家智库”的川渝协作新格局,共同凝聚川渝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三)延伸检察职能,助力本土特色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办案中暴露出的品牌商标布局不完备、商标使用存在瑕疵、加盟店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提出针对性意见与建议,帮助企业完善商标布局。同时,通过与四川省火锅协会进行有效对接,就加强行业治理、完善火锅行业商标管理体系等进行沟通,深入推动诉源治理,促进企业规范经营和行业规范发展,实现检察履职的综合保护效益。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五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第四条


4.巴中市检察院诉郭某某销售假冒

白酒侵害消费者权益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川渝协作 支持民事公益诉讼 假冒注册商标 消费者权益保护

【要 旨】

川渝两地检察机关立足公益保护,统筹知识产权与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强化协作履职,支持并促成川渝两地消委会联合起诉,督促侵权人通过公益服务实现公益修复,推动营造良好消费环境,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郭某某在成都市参加糖酒会时结识重庆市云阳县人胡某某(已另案处理)。为牟取利益,郭某某明知胡某某销售的“郎酒”“江小白”品牌白酒为假冒伪劣白酒,仍多次向胡某某购买,并将购买的白酒出售给通江县铁佛镇部分餐馆和副食店。截至2020年12月,郭某某共计向胡某某购买“郎酒”96件、“江小白”44件(均为24瓶/件)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5940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1年,巴中市人民检察院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就胡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开展跨区域协作工作中,发现胡某某、郭某某在重庆市云阳县、四川省巴中市销售假冒伪劣白酒,侵犯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检察机关遂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支持消费者保护组织起诉。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均申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两地检察机关经充分沟通和研判,决定共同支持两地消委会的消费维权工作。同时,针对农村地区消费维权难、监管难的现象,建议消委会及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和维权力度。

2022年10月18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意见,当庭判决被告重庆市云阳县某副食店、胡某某公开赔礼道歉,并在2年内参加4次消费领域公益活动。

二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22年7月7日,通江县人民检察院经前期调查,对郭某某销售假冒白酒的行为以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调查,并于同日发布诉前公告。2022年8月29日,通江县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移送巴中市人民检察院起诉审查。巴中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对郭某某销售假冒白酒的行为提起惩罚性赔偿,按照销售金额5940元的3倍标准计算,共计17820元。鉴于经营者认错态度较好,通过公开听证,检察机关提出以公益劳动替代履行赔偿义务,要求侵权人在通江县铁佛镇从事公益劳动57天,折抵惩罚性赔偿。

案件审理过程中,巴中市人民检察院与郭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由郭某某在巴中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郭某某在通江县铁佛镇提供57天公益劳动。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情况已发布公告。

【典型意义】

(一)强化“两地一体化”协作履职,形成川渝检察保护合力。川渝两地检察机关集中统一履行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通过涉知识产权案件开展“一案四查”,明确案件办理方向及两地协作内容。依托知识产权跨区域检察协作机制,不断加强协作力度,在全链条打击跨区域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同时,注重涉知识产权案件受损公益的修复,在线索移送、案件信息共享、协作办案等环节密切配合,做实做优公益保护,形成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合力。

(二)强化“内外一体化”延伸履职,促进社会综合治理。检察机关主动加强与消委会等社会组织的沟通、交流,在公共利益保护上寻求共识,针对案件中的公益受损数额认定、责任承担方式、川渝跨省支持起诉管辖等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意见,推进两地消委会之间的协作,共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办案中,通过协助调查取证、提出支持起诉意见及派员出席法庭等方式做好支持起诉。针对案件办理中反映的消费维权问题,主动延伸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助力消费领域环境净化。

(三)积极探索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做实公益保护。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在诉讼活动中就相关诉求加强与法院沟通,根据受侵害对象主要为农村地区消费群体的特点,以及侵权人身体状况,秉持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探索以公益消费、公益活动折抵赔偿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实现公益修复的实质化,维护安全、稳定、健康的市场环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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