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基本情况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主要职责是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监督案件和公诉案件,民事抗诉等案件。通过检察活动惩治犯罪,解决民事及行政纠纷,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内设机构14个,分别为:公益诉讼科、民事检察科、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刑事执行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案件管理科、办公室、政治处、法律政策研究室、监察科、长寿湖中心检察室、经开区中心检察室、葛兰中心检察室。
二、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3342.16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3342.16万元,比2017年减少336.1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380.11万元,比2017年减少142.60万元,主要原因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退休费由原部门预算安排调整为社保基金发放、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绩效考核奖金预算由预估数调整为市人社局核定数以及人员减少等,主要用于保障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离休人员离休费及生活补助,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办公费及印刷费、邮电费等各项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962.05万元,比2017年减少193.58万元,主要原因是是支出结构调整,将原项目支出的事项调整到基本支出,主要用于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的民事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公诉和审判监督支出、侦查执行监督支出、控告申诉、基层检察室、长寿湖警示教育基地和检察简史展览馆运行维护等重点工作。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2018年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三、“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110万元,比2017年减少11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比2017年减少5万元;公务接待费18万元,比2017年减少6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92万元,与2017持平;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与2017年持平。主要原因是进一步落实“八项规定”压缩“三公”经费开支。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情况。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运行经费698.34万元,比上年增加156.71万元,主要原因为市级部门公用经费标准统一提高。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物管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2、政府采购情况。2018年政府采购预算总额75.2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75.20万元。
3、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18年项目支出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962.05万元。
五、专业性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填列在本项内。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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