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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阳节】 “养老问题总算有着落了”
时间:2024-10-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有“女儿”却难以享受家庭赡养,想办理五保待遇又不符合孤寡老人认定标准。去年重阳节,家住重庆市长寿区的七旬老人老陈一度面临着“事实无人赡养”困境,而今年重阳节前夕,已入住专业养老院的他热情地招呼着回访的检察官,“现在衣食住行都有专人照顾,病了还有医生上门治疗,生活很安心。”

从无人照料到养老无忧,老陈境遇的改变得益于当地检察机关的介入。


2024年4月9日,一名代理人向重庆市长寿区检察院反映,称辖区老人老陈的女儿不愿意履行赡养义务,希望检察机关能支持起诉。


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立即前往老人所在的村委会核实情况。原来老陈是一名72岁的独居老人,由于未婚未育,其户籍名下只有一名多年前被收养、后来不见其人的养女小玲。现在老人年事已高生活无人照料,村委会想为他办理农村五保供养待遇,但由于户籍上尚有养女名字,始终不符合认定标准。


小玲因何不履行赡养义务?带着疑问,检察官走进了老陈独居的土屋。


“抱养的时候说会给我养老送终,结果现在对我完全不管不顾。”据老陈说,1991年的夏天,同村的老黄夫妇将1岁的女儿小玲抱养给他,双方口头约定将孩子户籍落在老陈名下,未来由小玲给其养老送终。小玲6岁时因上学缘故回到亲生父母身边生活,老陈偶尔前来看望。但随着两家关系因琐事逐渐恶化,这段约定渐渐成了空谈。


事情果真如此吗?辗转多方,检察官终于联系上了老黄。


“从来就没有收养这件事,当年是因为‘超生’问题才找他帮忙上户口,孩子那几年的抚养费用早就结清了。”没想到在老黄口中,故事却是另一幅面貌:小玲从未认过老陈当父亲,两家经济互不相欠,而早已外嫁到四川的小玲也通过电话表达了不认可收养关系的态度。


检察官进一步调查发现,由于我国第一部有关收养关系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于1992年4月,两起收养行为发生在此之前,导致当时未办理、此后也没有补办过收养手续,加上年代久远证据遗失,根据现有情况实在难以还原当年的真相。


现在,老陈和小玲之间明显关系恶化,早已断绝了往来,小玲拒绝承认收养关系,村上也无法帮老陈办理五保待遇。一时之间,年逾古稀的老陈竟成为了一名“事实无人赡养老人”。


谁来守护这抹夕阳红?看着老陈越来越衰老的身体,以及积怨已久又难以厘清的两家关系,案件的办理来到了关键的十字路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15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查案件后承办检察官一致认为,由老陈向法院提起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并申请农村五保待遇,是最符合当下老陈养老需求、也是最便捷可行的解决方式。


依托该院创立的“长枫驿站”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检察官与村干部反复奔波于老陈、老黄夫妇两家,从法理情多个角度说明该方案对双方的益处,同时着力解开两家在数十年中的心结,方便后续诉讼中小玲家能正常应诉,在不懈努力下该方案最终得到了双方认可。


4月15日,该院向区法院发出了支持起诉意见书。5月23日,诉讼双方自愿达成了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随后检察官立即与村委会和区民政局对接,第一时间落实了老陈的五保待遇。同时考虑到老人当前生活难以自理,在征得本人同意后,今年9月检察官还为老陈联系入住了一家专业养老院。现在,老陈的“吃穿住医”方面均有了保障,真正实现了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案件办理过程中,该院还依托与区政府签署的检府联动工作机制,与区民政局、村委会进一步畅通了沟通联系渠道,并以此为契机搭建了针对“事实无人赡养老人”等弱势群体的“快速发现—快捷衔接—高效落实”一体帮扶机制,深入践行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切实提升司法救助和社会援助力度。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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