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回家终于把餐馆的经营事宜理顺了,真是解了我的燃眉之急。”解锁外卖账号、核对账目收益、发放员工工资……4月23日这天,韩某过得格外忙碌且充实。作为一名服刑拘役罪犯,此次他能顺利获批“回家”,得益于不久前长寿区检察院联合区公安局出台的《关于执行拘役罪犯回家规定的实施办法》。
刑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然而,由于该条款涉及的审核条件、外出监管等配套规定不健全,以及当地看守所监管安全风险的顾虑,韩某“回家”的合理需求一直处于搁置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