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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护企】濒临倒闭的餐馆重回火热
时间:2024-06-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检察官向韩某宣读“回家”期间注意事项

“这次回家终于把餐馆的经营事宜理顺了,真是解了我的燃眉之急。”解锁外卖账号、核对账目收益、发放员工工资……4月23日这天,韩某过得格外忙碌且充实。作为一名服刑拘役罪犯,此次他能顺利获批“回家”,得益于不久前长寿区检察院联合区公安局出台的《关于执行拘役罪犯回家规定的实施办法》。



2024年3月,长寿区检察院在贯彻落实最高检部署的“检察护企”专项行动过程中,一则涉个体工商户的案件线索引起了检察官的关注。

韩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入所服刑后,其经营的餐馆出现严重困难,由于代为管理的人员操作不当,该餐馆入驻的多个外卖平台账号被锁定,数月收入无法提现,经营的重要渠道也就此关闭,必须由韩某本人操作解锁。“现在8名员工工资都难以发放,餐馆很可能就此倒闭,家里失去唯一的经济来源。”韩某向检察官道出了苦处。

刑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然而,由于该条款涉及的审核条件、外出监管等配套规定不健全,以及当地看守所监管安全风险的顾虑,韩某“回家”的合理需求一直处于搁置状态。


“要强化机制规范,既保障拘役罪犯的‘回家权’,又确保外出的监管安全。”4月21日,该院与区公安局签署了《关于执行拘役罪犯回家规定的实施办法》,在借鉴其他地区成熟经验和结合辖区具体情况的基础上,就拘役罪犯“回家”的申请条件、申请流程、监管方式、脱管追责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为韩某等拘役罪犯正当行使“回家权”提供了行之有效的制度保障。

按照《办法》规定,检察官就韩某回家处理经营事务的必要性及合理性进行实地调查,通过入户走访、社区调查等方式确认了其反映的情况属实。同时,经询问管教民警及查阅相关材料,核实韩某在入所前无违法犯罪被关押记录,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管规定,积极参加法律法规学习,改造效果较好,符合申请回家相关条件。经检察机关建议,区看守所综合研判了韩某的服刑表现、再犯风险、社会危害等因素,决定批准韩某的回家申请。4月23日,韩某在接受检察官教育谈话后踏上了期待已久的回家之路。

“感谢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给了我这个宝贵的回家机会,现在餐馆生意重回火热,我一定积极改造,早日回归社会。”在妥善处理完相关事宜后,韩某按期返回看守所,其接受改造的积极心态让检察官与管教民警倍感欣慰。

“个体工商户是民营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以规范化的制度切实激活‘沉睡’的法律条款,不仅保障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助推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更彰显了法治的文明和进步,是贯彻落实最高检‘检察护企’专项行动的生动实践。”市人大代表、长寿区中医药学会会长龚致平点赞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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