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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长寿:司法救助为困境家庭照亮希望
时间:2022-03-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感谢检察官的关心,这笔司法救助金让家里的困难得到了很大缓解,我准备再出去找找工作,争取为家里扛起更多的责任……”2月10日,长寿区检察院检察六部检察官拨通了被救助人曹铭的电话,对方的话语让他担忧的心终于放了下来。


曹铭家庭因何而陷入困境?检察机关又为他提供了哪些帮助?这事儿还得从一起交通肇事案说起。

 

2021年2月6日凌晨1点,张莫酒后驾车与穿越公路的杨丽相撞,致使杨丽当场死亡。案发后,张莫让现场群众拨打110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待民警到来,到案后张莫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0万元。经交警支队认定,张莫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1年6月,法院先后就该案作出刑事及民事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张莫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同时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80余万元。

 

“母亲的去世对我们家庭是个很大的打击,我们不能理解为什么判罚这么轻,而且张莫还有70万赔偿金没有到位,家里还有生病的老人需要赡养,情况更是雪上加霜。”2021年8月,被害人家属曹铭因对一审判决不服,向长寿区检察院提出书面申诉,要求检察机关依法予以监督。

 

在对案件进行详细审查后,承办检察官发现本案事实清楚,判决合理合法,曹铭的诉求在法律上并不能得到满足。然而,如果只是简单地回复“不予支持监督申请”,很可能不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更难以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办案目标。

 

2021年9月17日,为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切实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长寿区检察院在该院就曹铭不服法院判决申诉一案召开公开听证会,并邀请3名人民监督员作为听证员参加听证会。

 

“被告人酒驾是在凌晨1点,当时街上行人稀少,所以不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本案中被告人未逃逸,也无其他恶劣情节,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

 

公开听证会上,该交通肇事案的承办检察官释法说理,逐条讲解案件办理认定的事实和依据,渐渐打消了曹铭心中的疑问,人民监督员你一言我一语,鼓励他早日走出阴影,承担起家庭的重任。在敞开心扉的交流中,曹铭最终决定息诉罢访,开启新的生活。

 

申诉案件得到了实质性化解,但检察机关的帮助并未就此止步。


会后不久,承办检察官便前往曹铭所在乡镇了解实际情况。调查发现,曹铭的父亲身患胃病,需要常年服药,难以承担繁重劳动,爷爷患有高血压和间歇性精神病,属于农村低保户,同时曹铭本人也无固定职业,仅靠打零工维持生活,母亲去世后家里的经济越发窘困,符合司法救助的申请条件。

在检察官的协助下,曹铭提交了司法救助申请。2021年12月,长寿区检察院将司法救助金发放至曹铭的账户,为这个困难的家庭照入了一束温暖的光芒。

“虽然今后的道路还很漫长,但我们一家人会积极面对,努力把生活过好。”救助金发放现场,曹铭对检察官说道。

据介绍,近年来,长寿区检察院秉承“应救尽救”原则,积极发挥检察职能,主动强化服务意识,将“坐等送案”转为“上门问案”,把司法救助工作贯穿到检察办案的各环节。2016年至今,该院共办理司法救助案件38件,发放司法救助金93万余元,用实际行动传递司法温情,彰显为民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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