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全国两会精神,在第41个“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一批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以进一步推动办好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为各级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提供示范和指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浙江省海宁市检察院督促整治社区团购食品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等10件。其中,涉及食品安全领域案件8件,药品安全领域案件2件。
本次发布的10件典型案例中,有5件是针对新业态或新问题。如浙江省海宁市检察院督促整治社区团购食品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中,检察机关针对社区团购涉及的食品安全问题,通过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并以点带面推动行业治理,规范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此外,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系统思维推进诉源治理、强化协同共治集聚公益保护合力等内容在案例中均有体现。
2022年,检察机关立案办理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案件20341件,督促查处销售假冒伪劣食品741.1吨,同比上升62%;督促收回流通中的假冒伪劣食品196.4吨,同比上升7.7倍;督促查处销售假药和走私药品539种共1.4吨;督促收回流通中的假药和走私药品200种共0.7吨。
2020、2021两年时间里,全国检察机关食药领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3200余件。其中,提出惩罚性赔偿诉求的占起诉案件总数的80%以上,法院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的案件占已作出生效裁判案件的99.1%。此次发布的案例中,5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均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并得到法院支持。
最高检第八检察厅负责人表示,将持之以恒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依法能动履职,推动诉源治理,切实提升食品药品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质效,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3·15”检察机关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目录
1.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社区团购食品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2. 江苏省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小微养老机构食品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3.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非法添加金银箔粉食品行政公益诉讼案
4.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外卖餐饮包装不规范封签行政公益诉讼案
5.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医疗美容机构违法经营行政公益诉讼案
6.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诉段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添加管制精神药品饮料民事公益诉讼案
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人民检察院诉某畜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民事公益诉讼案
8.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诉刘某等29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9.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诉李某强等人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10.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支持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起诉重庆市云阳县某副食店、胡某销售假冒白酒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支持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起诉
重庆市云阳县某副食店、胡某销售假冒白酒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支持起诉 消费者权益保护 跨省域协作
【要旨】
针对跨省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白酒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通过统筹公益诉讼检察与知识产权检察职能,强化协作履职,支持并促成川渝两地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联合起诉,督促侵权人通过公益服务实现公益修复,推动营造良好消费环境,服务保障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重庆市云阳县某副食店先后多次向重庆市云阳县、四川省巴中市等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白酒,销售金额共计41601.1元。2021年8月27日,该副食店经营者胡某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白酒的行为,侵犯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诉讼】
2021年8月,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云阳县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该案线索。因该案涉及川渝两地众多消费者权益保护,受害面广,社会影响较大,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下简称重庆二分院)依法能动履职,组织二分院、云阳县院一体化统筹办案。同时,依托川渝检察协作机制,积极与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检察院进行沟通,围绕案件信息共通共享、公益诉讼检察履职、跨省域案件管辖等事项开展办案协作。
2021年11月,重庆二分院将案件线索移送给两地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随后,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均表示将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并申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为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办案效率,川渝两地检察机关经充分沟通研判,就跨省域支持起诉管辖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决定由两地检察机关共同协助调查取证、提供法律咨询,并由重庆二分院支持两地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共同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2022年5月11日,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内,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向法院申请作为共同原告参与诉讼。诉讼期间,重庆二分院针对公益修复方式深入开展社会调查评估,积极协助川渝两地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探索由侵权人参加消费宣传、消费教育等公益活动并支付活动经费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以确保公益修复精准化、实效化。2022年10月18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意见,当庭判决被告某副食店、胡某公开赔礼道歉,并在2年内参加4次消费宣传、消费教育等消费领域公益活动,每次活动支付的经费不低于1万元;如被告不履行以行为赔偿损失,则应支付124803.3元赔偿金至原告专门账户用于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活动。
【典型意义】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仅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更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川渝两地检察机关充分运用川渝检察协作机制,在办理跨省域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强化协作配合,通过支持两地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共同提起跨省域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推动筑牢公益保护防线,净化消费领域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