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何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要求瞿某某承担惩罚性赔偿?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关于“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部署要求,检察机关根据对食品经营者提起惩罚性赔偿请求,对其“明知故犯”的行为进行惩戒,对潜在违法者产生威慑和警示作用。
本案中,瞿某某在卤制品中添加亚硝酸盐,造成一人严重食物中毒,同时使其他人存在严重食物中毒事故的风险。检察机关在综合考虑食品安全法的惩罚性赔偿条款、及其违法情节、后果后,以其销售价款的三倍为基础提起惩罚性赔偿请求。
二、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结案后,为何要再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生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本案中,瞿某某已被判处有期徒刑,但相关行政部门尚未对其落实上述从业禁止等规定,其经营的卤制品店营业执照未被吊销,仍存在继续经营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的可能性,故应再进行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