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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重庆市检察机关受理成渝金融检察监督案件指南发布
时间:2023-03-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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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日,市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重庆检察机关受理成渝金融检察监督案件指南 。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潘祥均,市检察院第五分院副检察长陈卫民,市检察院检察六部主任徐燕、检察九部主任宋能君出席发布会。
人民网、中国网、中国新闻网、央广网、央广总台国际在线、法治日报、重庆日报、重庆卫视、上游新闻、华龙网、重庆法治报等11家中央级、省级媒体参加发布会。
据介绍,为完善对专门法院跨行政区划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由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统一对全国首家跨省级行政区划的成渝金融法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案件管辖区域包括重庆市38个区(县)和四川省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的15个市、113个县(市、区)。
为进一步提升法律监督服务水平,向社会提供便捷高效的检察服务,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专门出台重庆市检察机关受理成渝金融检察监督案件指南,从案件管辖、案件受理等六个方面进行规范。
案件管辖
对于重庆市以及四川省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及其生效裁判的执行案件,由重庆市以及四川省相应基层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其中,重庆市两江地区人民检察院集中管辖重庆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上述监督案件,重庆市其他基层人民检察院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上述案件拟提请监督的,统一由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受理。金融民商事、涉金融行政案件具体案由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成渝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确定。
案件受理
当事人因金融民商事、涉金融行政案件不服重庆市中心城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认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申请法律监督的,由重庆市两江地区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
当事人因金融民商事、涉金融行政案件不服重庆市中心城区外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认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申请法律监督的,由基层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
当事人因金融民商事案件不服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认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申请法律监督的,由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
当事人不服成渝金融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认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申请法律监督的,由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
申请监督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人民法院就金融民事、行政案件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二)认为金融民事、行政再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
(三)认为金融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金融民事、行政案件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对金融民商事案件申请监督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对涉金融行政案件申请监督的,应当在人民法院送达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之日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对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应当在再审申请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当事人认为重庆市以及四川省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的基层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金融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存在明显错误的,可以在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请复查一次。
当事人认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对成渝金融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存在明显错误的,可以在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
申请监督需提交的材料
1.监督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监督请求、事实、理由,申请人应按照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监督申请书副本。
2.身份证明。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复印件;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照复印件。
3.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一审、二审判决书、裁定书,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齐,并一次性明确告知应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受理审查和权利救济
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对当事人的监督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受理决定。发现当事人的监督申请不属于本院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
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不属于人民检察院主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反映。
当事人认为重庆市以及四川省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的基层人民检察院不依法受理其金融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申请的,可以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请监督。
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可通过综合网络服务平台、来电、来信、来访的方式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1.综合网络服务平台:12309移动客户端(手机APP)、12309微信公众号、12309中国检察网(www.12309.gov.cn)
2.检察服务电话:12309
3.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同茂大道396号,重庆市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邮编:401120)
4.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地址:重庆市渝中区经纬大道488号,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邮编:400042)
5.重庆市两江地区人民检察院地址:重庆市渝中区石油路街道虎踞路82号12-7/8,重庆市两江地区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邮编:400042)
6.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29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服务中心(邮编:40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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