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重庆市2022年生态环境行刑衔接工作新闻发布会在市生态环境局召开。市检察院、市生态环境局、市高法院、市公安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出席会议,分别向社会通报了加强司法联动,推动生态环境行刑衔接取得的成效,并联合发布了一批生态环境领域执法司法典型案例。
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国新闻社、人民网、中国环境报、重庆日报、重庆之声、重庆交通广播、重庆电视台等16家中央、省级媒体记者应邀参会。
发布会上,市检察院检察一部主任李光林通报了重庆市检察机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系统观念、坚持能动履职,切实扛起护航长江生态环境绿色发展的“上游责任”的做法和成效。
李光林介绍,2019年以来,重庆市检察机关联合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围绕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重点领域,合力开展系列专项行动,督促整改涉危险废物环境问题422个,立案处罚77件,查办大案要案30余件。
在司法行政、社会团体联动配合下,全市检察机关持续增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监督合力,逐步构建全方位、全链条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协作格局。2017年以来,共依法批捕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刑事犯罪530人,起诉6514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352件;督促保护5万余亩耕地、林地和水域,清除固体废物29万余吨;设立林业、渔业司法修复基地8个,督促犯罪嫌疑人补植复绿7195.07亩,放养鱼苗951.97万余尾,开展护林、护鱼、义务宣传等劳务代偿336次。
与此同时,检察机关注重深化职能融合,不断完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模式。坚持以“刑事检察为先导,公益诉讼检察为主导,民事行政检察为补充”,在全市全覆盖设立44个长江生态检察官办公室,通过“刑事+N”“一案多查”机制,同步审查办理环境公益诉讼和民事行政监督案件,不断扩大多重监督的叠加效应。市检察院第一分院运用刑事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二合一、庭审二合一办案模式,成功提级办理全市首例非法潜水电捕鱼案。市检察院第五分院对全国首例非法捕捞、贩卖、食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长江鲟(9尾)的8名被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共赔偿生态损害损失并承担惩罚性赔偿金144万元,均用于增殖放流生态修复。
除此之外,检察机关还强化多部门协同联治,不断增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合力。市检察院分别与市司法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联合出台公益诉讼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意见、关闭矿山生态修复实施办法;联合市高法院、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修订《关于办理环境资源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与市高法院等七个单位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环境公益诉讼衔接机制,相互移送线索157条,支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起诉、磋商543件。全面推行“河(林)长+检察长”工作机制,市县(区)两级检察院在同级河长办设立派驻检察联络室36个,开展联合巡河、巡林229次。
李光林还介绍,为创新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机制、推动生态环境治理长治长效,市检察院指导涪陵区检察院等单位建立人文生态检察制度,联合移动运营商对靠近环境资源犯罪频发地的人群精准发送提示短信100万余条,探索实现长江生态环境违法犯罪AI预警、线上动态监测、线下联动处置等工作新模式,为筑牢保护长江流域生物多样性、助力长江流域绿色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新闻多一点:重庆市检察机关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典型案例
发布会上,李光林还向社会发布了3起重庆市检察机关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典型案例。
案例1:市检察院第三分院督促整治三岔河水库饮用水水源污染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2019年,为防止保护区内南川区太平场镇某村一处集中居民点生活污水外排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委托环保公司修建了生活污水一体化处理设施,后因故未能验收投用,涪陵区、南川区相关部门多次就集中居民点生活污水污染隐患治理协商未果。2021年10月,涪陵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分别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意见,建议启动公益诉讼法律监督程序,推动三岔河水库保护区原住居民生活污水污染隐患跨行政区域治理。
收到监督意见后,市检察院第三分院立即启动一体化办案机制,检察长通过公益诉讼远程指挥中心开展“云巡查”,指挥、调度办案组进行现场勘验、水质取样调查,联合南川区检察院、涪陵区检察院和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多次走访调查。2021年11月,该院组织召开磋商圆桌会议,邀请市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和武隆区政协委员出席会议,充分听取各方代表意见,一致达成先搁置费用分摊争议,由南川区生态环境局牵头整治污染隐患,涪陵区生态环境局和涪陵区水利局全面支持配合的一致意见。同年12月,该院检察长向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宣告送达诉前检察建议书。收到检察建议后,南川区生态环境局迅速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现场踏勘,制定整改方案,投入35万元建成生活污水一体化设施并投入使用,经第三方连续3个月跟踪监测评估,污水处理达标后通过管道引至保护区外排放,消除了饮用水源污染隐患。
案例2:万州区检察院办理的赵某甲、赵某乙污染环境案
2017年2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赵某甲在重庆市万州区五桥街道开设私人作坊,从事不锈钢窗花电镀作业。在不具备污水处理能力和未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赵某甲雇请人员将清洗窗花的电镀废水通过暗管排入市政生活污水处理管网,之后流入长江。经监测,华锐窗花厂用于清洗窗花的两个清洗池外排管道口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铜等严重超标。经鉴定,涉案电镀废水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损失为36.6万元。
2020年3月18日,万州区公安局以赵某甲、赵某乙涉嫌污染环境罪移送万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万州区检察院启动“一案双查”,一方面认真审查刑事案件,复勘案发现场,委托开展涉案电镀废水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损失鉴定,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做好准备,另一方面通过释法说理让赵某甲、赵某乙认识到污染环境的严重后果,促使其认罪认罚。同时,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污水管网管理不规范、多家污水处理厂违规排放废水的情况,先后向万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万州区生态环境局、14个相关乡镇政府制发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目前,14个镇乡政府均已整改完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21年9月,万州区法院以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赵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对公益诉讼全部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赵某乙具有从犯、认罪认罚、坦白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万州区检察院对其作相对不起诉。
案例3:渝北区检察院办理的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重庆市渝北区洛碛镇某村毗邻长江,距离长江直线距离仅1千米,是长江生态保护红线区域。2020年3月至6月,张某某在未取得土地占用手续的情况下,在该村私自修建碎石厂,从事碎石作业。期间,张某某为修建厂房、道路等共计占地32.634亩,造成该处土地严重破坏,严重影响长江岸线生态安全。
发现公益诉讼线索后,渝北区检察院立即成立办案工作组,以刑事办案为基础,以公益诉讼为依托,利用“派驻检察官联络室”等工作机制,分别多次与规划与自然资源局、林业局等行政主管机关沟通,并与该区生态环境局、区规划与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局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促使张某某主动承担生态修复义务、并承诺缴纳履约保证金10万元。其后,张某某投入340余万元用于生态修复,共计换填种植土1.4万方,满铺地被植物40余亩,种植树苗4000余株。
经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该院认定生态修复效果明显,综合考虑张某某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对其提出缓刑的量刑建议。其后,张某某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