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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时间:2020-10-26  作者: 渝中检察网   新闻来源:  【字号: | |
重庆市检察机关
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强化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引导、鼓励社会公众依法向检察机关举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奖励实名举报有功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结合我市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工作应当遵循依靠群众、依法规范、严格保密、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范围包括:
(一)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二)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
(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有关文件规定可以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包括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生物安全、妇女儿童及残疾人权益保护、网络侵害、扶贫、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公益受到损害的。
第四条  举报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属于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范围,存在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不法侵害的情形;
 (三)线索内容客观真实;
(四)提供与举报内容相应的公益受损情形的初步证明材料。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向线索属地检察院举报,也可以向认为有管辖权的其他检察院举报。
线索举报的途径:
(一) 来信来访举报:举报人可以通过来信举报或直接到12309检察服务中心来访举报。
(二)电话举报:拨打检察服务热线12309或举报地检察院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三)网络举报:登陆重庆检察法律监督网(网址:http:// cqjcy.gov.cn/)或“重庆检事儿”官方微信、“重庆检察”新浪微博、“重庆检察”手机客户端进行举报。
第六条  举报人应当如实举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七条  提倡、鼓励举报人实名举报。对实名举报的案件线索,优先办理,并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奖励。
第八条  举报受理地检察院检察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信、访、网、电”等渠道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的统一受理登记。认为属于本院管辖的,移送本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办理;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办理。
市院检察业务管理部门受理的属于分院或基层院管辖的公益诉讼案件举报线索,应当转交有管辖权的分院或基层院办理。分院检察业务管理部门受理的属于基层院管辖的公益诉讼案件举报线索,应当转交有管辖权的基层院办理。
第九条  符合受理条件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由举报受理地检察院检察业务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向举报人进行程序性回复,线索办理地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根据线索办理情况,3个月内向举报人答复办理结果或办理进展情况。
第十条  举报线索经检察机关查证属实,立案调查后发出诉前检察建议或者提起公益诉讼的,线索办理地检察院应当对线索举报人进行奖励。
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在条件成立后三个月内给予奖励。奖励由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承办并按程序报分管领导、检察长决定或者检察长办公会、党组会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奖励分为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精神奖励包括颁发奖旗、奖状、证书等。物质奖励为发放奖金。
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一般采取物质奖励方式,同时视情给予精神奖励。
第十二条  根据举报线索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办案效果和举报人协助配合情况等因素,每案一般奖金数额为500元至10000元。其中有特别重大影响、监督效果特别突出或有其他特殊重大贡献的,可视情在50000元以下给予奖励。举报奖励经费在检察业务经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  奖励举报人,一般应当在案件办理终结后进行。奖励可以由举报人向线索办理地检察院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线索办理地检察院依职权决定。依职权决定奖励的,可以事先征求举报人员意见。
第十四条  奖励举报人,原则上一案一奖,在同一案件线索中对举报人只进行一次奖励。两人以上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奖励:
(一)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或对案件办理起主要作用的举报人;
(二)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  以下情形不纳入举报奖励:
(一)举报事实不清,或举报内容难以核实的;
(二)举报内容已经为检察机关掌握的;
(三)举报内容已经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四)举报的违法行为已纳入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整改项目的;
(五)负有法定监管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据有关规定移送、举报的;
(六)匿名举报的;
(七)其他不宜进行举报奖励的情形。
第十六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七条  对实名举报后未予奖励或对奖励金额存在异议的,由线索办理地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负责对举报人进行答复解释。
第十八条  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合法权益,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严禁泄露举报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必要时,举报奖励情况可以向社会公布,涉及举报人员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举报人员同意。
第十九条  加强对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工作的监督。举报线索受理、办理和奖励中发现检察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移送检务督察部门处理。举报人捏造、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重庆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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