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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主要职能是:1、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2、对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3、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立案活动、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4、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5、对监狱、看守所等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6、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二)机构改革情况
根据中央和我市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工作要求,我院现有政法编制113个,内设机构10个,包括业务部门7个(检察一部、二部、三部、四部、五部、六部和七部),司法行政部门3个(办公室、政治部、检务保障部)。另有派驻机构5个,分别是万盛经开区中心检察室(副处级)、打通中心检察室、永新中心检察室、东溪中心检察室(规划中)、三江中心检察室(规划中)。
二、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本院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3682.28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3682.28万元,比2018年减少74.6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280.37万元,比2018年减少105.82万元,主要原因是监察体制改革后人员转隶,相关公用经费划转至地方,机关运行经费减少,该支出主要用于保障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离休人员离休费,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401.91万元,比2018年增加31.18万元,主要原因是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职能调整,增加了“扫黑除恶”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保障检察工作装备更新、公诉和审判监督、侦查监督、执行监督、控告申诉等办案业务支出。
2019年本单位无政府性基金收支,与2018年一致。
三、 “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本院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160万元,比2018年减少8.15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 0万元,与2018年持平;公务接待费8万元,比2018年减少10万元,主要减少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严格管控接待费用支出,落实“三公”经费只减不增的要求,该费用主要用于接待市内其他业务部门到我单位学习调研、联系检察业务工作,接受上级部门检查指导工作;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28万元,比2018年减少22.15万元,主要原因是监察体制改革后,本院有七辆公务用车转隶至地方监察委,车辆运行维护费用降低;公务用车购置费24万元,比2018年增加24万元;主要原因是两辆执法执勤用车已达到报废年限,车况较差,计划于2019年更新。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本院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运行经费852.39万元,比上年减少197.29万元,主要原因为监察体制改革后,部分公用经费划转至地方监察委,以及人员减少后机关运行费用相对减少。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物管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2、政府采购情况。本院2019年采购预算总额140.9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140.9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
3、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19年项目支出均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401.91万元。
4、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止2018年12月,本院共有车辆32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执勤执法用车31辆。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购置车辆2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执勤执法用车2辆。
五、专业性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填列在本项内。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六)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七)工资福利支出: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八)商品和服务支出: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九)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其他资本性支出: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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