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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主要职能是:1、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2、对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3、对侦查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起诉;对侦查机关的立案活动、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4、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5、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6、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是否合法实行监督;7、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单位构成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现有政法干警编制144个,内设13个职能部门,分别是办公室、政治处、侦查监督科、公诉局、职务犯罪侦查局(含3个内设科室,即反贪污贿赂检察科、渎职侵权检察科、职务犯罪预防科)、监所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挂举报中心牌子)、信息技术科、研究室、司法警察支队、案件管理科、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派出机构5个,分别是打通中心检察室、东溪中心检察室、三江中心检察室、永新中心检察室、万盛经开区中心检察室。
二、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本单位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3756.92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3756.92万元,比2017年减少213.7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386.19万元,比2017年增加63.61万元,主要原因包括:支出结构调整、退休人员纳入养老保险系统保障以及正常人员政策性增资,该项支出主要用于保障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离休人员离休费及生活补助,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办公费及印刷费、邮电费等各项商品服务支出。2018年本单位项目支出370.73元,比2017年减少277.4万元,主要原因是支出结构调整,主要用于公诉和审判监督、侦查监督、执行监督、控告申诉、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政法办案业务保障和其他检察支出等重点工作。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2018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三、“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168.15万元,比2017年年初预算增加47.15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与上年持平;公务接待费18万元,与2017年持平;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50.15万元,比2017年增加47.15万元。主要原因是2018年车辆运行经费严格按照财政关于车辆定额经费(3.5万元/辆)计算, 以及车辆保险费用的正常增长。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情况。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运行经费1049.68万元,比上年增加347.45万元,主要原因为市级部门公用经费标准统一提高。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物管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2、政府采购情况。2018年政府采购预算总额99.3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99.3万元。
3、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18年项目支出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370.73万元。
五、专业性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填列在本项内。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六)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七)工资福利支出: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八)商品和服务支出: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九)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其他资本性支出: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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