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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将部分物业服务委托第三方,业主能否拒付物业费?

时间:2022-07-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物业公司以业主张杰(化名)拒付物业服务费为由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约,因此判决张杰向物业公司支付所欠缴物业服务费,但因物业公司提供服务存在瑕疵,故对物业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将电梯维护委托给B公司,且财务未公开、小区公共区域收取的广告费未公开,侵害业主的合法权利,我们不缴纳物业服务费。”张杰不服法院判决,遂到綦江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綦江区检察院对案件相关情况进行审查后认为,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中,物业公司将部分物业服务委托第三方,业主不能因此作为拒缴物业费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物业服务公司可以将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最终,该案经公开听证,检察机关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检察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物业服务公司可以将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即物业服务人履行合同提供物业服务,可以直接提供服务,也可以委托合规的第三人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如果物业服务人委托第三人提供服务的履行方式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可以秉持“有约定依照约定,无约定依照法定,约定不能违反合法原则”的原则,合同没有约定的,依照法律规定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