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陈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要求检察机关对原审判决提请抗诉。在听取意见过程中,陈某道出了事情的经过。
2021年4月,冷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李某借款23万元,约定按月支付利息。在出具《借条》时,吴某以其名下的一辆宝马X5向李某提供质押,陈某则在担保人处签字捺印。后来,冷某未能解决资金难题,无法继续支付借款利息,吴某为了避免自己的宝马车被李某处置,便代冷某向李某归还了23万元。吴某多次向冷某索要其代偿的借款无果,冷某便向吴某出具《承诺书》,对向吴某还款进行承诺并对还款日期作出延展,陈某作为保证人签字捺印。吴某仍未收到还款,一纸诉状将冷某和陈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冷某偿还借款并要求陈某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吴某是提供物的担保人的第三人,其代冷某履行了还款义务,李某对冷某的债权转让给了吴某,冷某应向吴某履行还款义务,陈某在《承诺书》上签字捺印,其担保行为有效,应按照一般保证承担担保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冷某偿还吴某23万元,陈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然而,陈某不服法院判决,申请法院再审被驳回后向南岸区检察院申请抗诉。经审查案卷、开展调查核实,检察机关发现了一份关键证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对《承诺书》上陈某落款部位担保人处的签字进行鉴定,并以此为突破口,破解纷争真相。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承诺书》上陈某的签字系伪造,法院据此认定吴某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保证人陈某追偿,且以此认定陈某承担担保责任并计算保证期间,属于适用法律错误。2025年3月26日,检察机关成功提请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