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岸区检察院驻所检察官与看守所工作人员进行沟通交流。
“疾病不是逃避刑罚的‘挡箭牌’。”面对监狱大门,多次企图以罹患重病为由逃避刑罚执行的罪犯廖某,终于意识到其规避收监执行的图谋彻底破灭。近日,在南岸区检察院依法监督和协调推动下,罪犯廖某被成功收监执行刑罚。
2025年5月15日,南岸区检察院收到法院发来的监督线索函,反映罪犯廖某多次因贩毒被判刑,但因其身患重疾,一直未能收监执行,希望检察机关开展监督。
翻开廖某的涉案材料,检察官发现,上面密密麻麻记录着他的违法犯罪记录:2002年,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二年;2022年,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未执行);2025年,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合并前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八个月……
廖某染上吸毒恶习多年,后来“以贩养吸”,多次因贩毒被判刑。2022年6月,廖某再次因贩毒被判刑,而此时他被检查出患有结肠癌。经鉴定,他的病情符合保外就医条件。
“得了癌症就不用到监狱服刑了!”原本对于患病罪犯的宽大处理,反而让廖某变得有恃无恐。此后,廖某变本加厉地从事毒品贩卖活动。2022年至2024年间,廖某前后五次因贩毒被判刑,但均没有实际执行。
2025年4月,廖某第六次因贩毒罪被判处刑罚,其累计未执行刑期已达九年八个月。就在廖某以为可以故技重施之际,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彻底改变了这一局面。
202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两高两部”《关于规范判处监禁刑罚罪犯交付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监禁刑罪犯交付执行作出明确规定:对交付执行前患严重疾病的罪犯,法院应依法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未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监狱须依法收监。《意见》同时强调,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罪犯交付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检察官依法启动监督程序,推动廖某交付执行问题的解决。针对廖某的特殊情况,需依法审慎研判:若其病情仍符合法定保外就医条件,则应维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若病情好转或不符合条件,则应及时收监执行。
两高两部一委《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六条“对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属于生活不能自理,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可能有社会危险性,或者自伤自残,或者不配合治疗的罪犯,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就廖某是否适合暂予监外执行的问题,检察官走访了其居住的社区。
“廖某公然从事贩毒活动,社会危害性显著。虽经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审判机关作出有罪判决,但因身患癌症未能实际收监。其曾扬言司法机关对其束手无策,态度极为恶劣。”提起廖某,社区工作人员感到十分头疼。
检察官指出,廖某虽罹患重疾,却将病情作为逃避刑罚的工具,屡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公然蔑视司法权威,社会危害性显著。经综合评估,其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应当依法予以收监执行。
要把廖某交付执行并非易事。工作涉及多部门、多环节协同,任一环节衔接不畅均可能导致执行程序受阻。为切实打通执行过程中的难点,检察机关多次牵头召开协调会,就廖某收监执行的法律依据、必要性及具体操作流程与相关部门进行专题研讨。
“经评估,廖某虽患癌症,但具备生活自理能力且短期无生命危险,符合收监条件。”检察机关就廖某的身体状况向监狱部门作了解释。监狱方经全面核查后,依法作出收监执行决定。
2025年6月27日,在检察机关统筹协调下,公安机关将廖某控制后送至看守所,看守所履行收押手续后及时将其转运至监狱,监狱依法对其收监执行。
至此,这起典型的利用疾病恶意规避刑罚执行的案件,在检察监督的有力推动和各司法机关的密切配合下得到圆满解决。
判处监禁刑罚的罪犯未能依法收监执行,不仅严重损害司法裁判的权威性,更对社会治理秩序构成潜在风险,已成为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重点治理领域。今年以来,南岸区检察院认真落实两高两部《关于规范判处监禁刑罚交付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推动45名判处监禁刑罪犯依法交付执行,有力地打击了犯罪,维护了刑事司法的公平正义。
来源|重庆检事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