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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岸:“检察监督+多元调解”,一场跨越三年的工伤保险纠纷如何实现“案结事了”
时间:2025-05-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郭检察官,钱到账了!太感谢您了!”近日,收到赔偿款的当事人老刘第一时间拨通了南岸区检察院检察官郭淑霞的电话,把这个好消息分享给了她。


这场老刘与前公司历时3年的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终于画上了圆满句号,而故事还要从2022年老刘遭遇的一次意外说起。

老刘曾是重庆市南岸区A物业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的一名水电工。2022年4月,老刘在维修水电时不慎摔伤,造成手部、腰椎等多处受伤,随后住院治疗。经鉴定,其伤情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评定为八级。

治疗结束后,老刘第一时间向南岸区社保中心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然而,在收到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应款项后,老刘发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偏低,且部分门诊、住院医疗费未报销。老刘认为,伤残补助金产生差额系公司未足额参保导致,该差额及未报销的医疗费应由公司承担。

2023年10月11日,老刘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其主张缺乏相应法律依据,因此未予支持。老刘申请再审也被驳回。


“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我申请A公司补足我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并承担住院治疗期间的超额医疗费用。”2024年2月初,心有不服的老刘找到南岸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现有证据难以证明A公司购买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过低。除了工资条、一次性补助金清单,还需先向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反映、投诉,由该部门对缴费基数进行稽核才能证明公司是否存在未足额参保的情形。”审查案卷后,承办检察官不仅及时为老刘提供法律咨询,还引导他先向行政部门投诉。


2024年3月,老刘按照检察官的指导,以A公司对自己购买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过低为由,向重庆市南岸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进行投诉。4月2日,社保中心向A公司发出《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经全面核查,确认了A公司存在少报、瞒报缴费基数的行为。按照补缴规定,A公司主动申报补缴了差额社保。补缴后,社保中心出具了一份《重庆市参保单位(个人)补退收基本养老保险费明细表》(简称:明细表),承办检察官第一时间赶到社保中心取证,获取了这份明细表,查实A公司确实存在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过低的事实。


紧接着,检察官又向社保中心函询了工伤保险待遇计算规则和计算方法,结合明细表上的缴费记录,计算出老刘应领取的真实补助金,共计47151.5元。扣除老刘先前收到的41905.27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部分为5246余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伤残补助金的差额部分应该由A公司承担。”检察官说道。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问题已有解决方向,那么老刘住院期间,超出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的26347.82元超额费用,到底是否应由A公司承担呢?


《工伤保险条例》未明确规定,对超出目录费用由谁承担,实践中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法理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综合考量。检察官认为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老刘存在不合理或过度医疗的情形。因此,老刘受工伤后发生的门诊及住院费等经工伤保险基金审核后不予报销的费用应由A公司承担。


承办检察官经调查新的证据,并对案件事实、法律关系、争议焦点等问题进行梳理后,于2024年9月12日,向市检察院五分院提请抗诉。后市检察院五分院向市第五中级法院提出抗诉,本案依法启动再审。


在再审中,检察官得知,老刘与A公司就工伤事故引发多次纠纷,其中一起借款纠纷,正在其他法院诉讼中。同时,A公司目前在经营中遇到诸多问题,面临生存困境。


“考虑到既要保护劳动者权益又要兼顾企业经营发展,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如果单纯解决一起案件,老刘和A公司之间的问题并未得到真正解决,他们将来还会继续对簿公堂。”检察官说道。


为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提升监督质效,检察院、法院、社保中心三方共同主持,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会上,大家对当事人的疑虑进行沟通协调、释法说理。最终,双方当事人就借款债权、少报缴费基数损失、超额医疗费用纳入本案一并达成和解并即时履行,促成矛盾纠纷彻底化解。

“我院积极践行‘枫桥经验’,及时促成解决好劳动者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该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乔梅表示,该案通过检察履职,凝聚各方力量,一揽子解决困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多年的矛盾纠纷,既保障了劳动者应有的社保待遇得,又能让企业安心经营发展,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来源|重庆检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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