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
【案说知识产权】凌高锦:美妆“爆款”低价购?检察履职斩断“美丽经济”黑灰产链
时间:2025-04-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简介

20231月至20247月间,黄某甲经人介绍加入制假售假窝点,帮助销售DIORCHANELYSLARMANI10余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化妆品,并通过中间商黄某乙、马某等从广东省汕头市层层转售至重庆、四川、云南、贵州等地。徐某先后从马某等上家处购进大量上述假冒注册商标化妆品,伙同陈某、黄某丙在电商平台注册“花颜美美妆”“1品美妆(观音桥店)”“美咖美妆护肤(江北店)”等网店,并以打折、“免税版”名义向低收入女性、女大学生等消费者销售牟利。


经查,中间商黄某乙、马某销售金额分别为17万余元、36万余元;徐某、陈某等人销售金额共计330万余元,未销售化妆品货值金额共计90余万元。经鉴定,上述涉案化妆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25311日,我院对徐某、陈某、黄某甲等6人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326日、414日,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徐某、陈某等6人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检察官说法

近年来,“美丽经济”已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但也催生了“假货经济圈”,大量“高仿”“A货”等假冒知名品牌化妆品层出不穷,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也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该案中,犯罪链条化、涉案人员多、取证难度大,给案件侦办带来诸多挑战。我院依法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赴广东、北京等地补充收集上游犯罪人员供述、涉案网店信息、物流订单等证据,全面查清“产—供—销”链条,及时锁定上中下游关联犯罪,并依法追诉中间商马某。


“办案就得是‘细节控’,绝不能有半点含糊。”针对部分被告人提出“刷单占比80%-90%,未实际销售”的辩解,我们及时调整指控思路,检索指导案例、类案判决40余份,明确类案证明规则,认定销售金额与购买金额、违法所得之和相当,且被告人未提供任何刷单线索,其“刷单”的辩解不成立,获法院全部采纳。


鉴于本案制售环节复杂,上下游人员较多等情况,我们依托“数字知识产权检察研究基地”充分借助“外脑”,开展专家分析论证,准确把握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为精准办案提供坚实有力的专业支撑与决策依据。


此外,针对该案消费对象多为低收入女性、女大学生的问题,我们依托刑民行“一体化”护企协作机制,联合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开展专题调研,推动建立“商标数据管理库”,以风险提示督促强化监管和行业自律。主动联合妇联、社区和辖区高校开展法治巡讲活动,有效提升公众识假拒假意识和能力。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来源|重庆检事儿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重庆市南岸区茶园新区广福大道16号
电话:023-61753300 传真:023-61753342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