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基本情况
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内设14个职能部门。主要职责:依法履行审查批准、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开展诉讼监督、刑罚执行监督等职责,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二、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3731.2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3731.2万元,比2017年减少129.2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976.2万元,比2017年增加34.05万元,主要原因是政策性增资及检察官员额绩效工资增资,主要用于保障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办公费及印刷费、邮电费等各项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755万元,比2017年减少163.29万元,主要原因是项目支出与基本支出调整等,主要用于公诉及侦查监督案件处理、检务装备建设等重点工作。
南岸区人民检察院2018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收支。
三、“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89.5万元,比2017年减少2.5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比2017年持平;公务接待费25万元,比2017年减少5万元, 主要是严格执行中央及市级规定,厉行节约,从严从紧开支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64.5万元,比2017年增加2.5万元,主要是调整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标准;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与2017年持平。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情况。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运行经费798.32万元,比上年增加201.15万元,主要原因为市级部门公用经费标准统一提高。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物管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2、政府采购情况。2018年本单位无政府采购预算。
3、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18年项目支出均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755万元。
五、专业性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填列在本项内。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