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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本院决算情况说明
时间:2018-08-27  作者:法律监督网  新闻来源:  【字号: |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本院决算情况说明

 

一、本院基本情况

 

   (一)主要职责:

    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查办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案件或其它事项。

    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进行侦查。

    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综合治理工作,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为区域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对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掌握社会治安动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对同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经济和行政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对同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起抗诉。

    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办理刑事赔偿事项。

    对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研究;向有关领导和业务本院提出意见和建议,研究探索检察工作的加强和改革,进行检察学理论研究。

对全院干警的执法执纪情况进行监督,查处群众反映的干警违法违纪行为,开展纪律教育、执法检查等活动,督查各项制度的落实;加强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协同主管本院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

    (二)机构设置:

    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内设16个职能本院:控告申诉科、职务犯罪侦查局(下设反贪污贿赂科、反渎职侵权检察科)、侦查监督科、公诉科、监所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纪检监察室、政治处、办公室、法律政策研究室、法警队、职务犯罪预防局、检察技术科、案件管理室。

 

    二、本院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院2017年度收入总计4,204.42万元,支出总计4,204.42万元。与2016年决算数相比,收支减少4.71万元、下降百分之0.11,主要原因是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减少。

    本院2017年度收入合计4,204.42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4,204.42万元,占百分之100.00。

    本院2017年度支出合计4,204.4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921.76万元,占百分之69.49;项目支出1,282.66万元,占百分之30.51。

    本院2017年度年末结转和结余0.00万元,较上年增加0.00万元,主要原因是严格执行年初预算。

    (二)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院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4,204.42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69.54万元,增长百分之1.68。主要原因是司法体制改革增加检察官员额绩效支出。较年初预算数增加343.98万元,增长百分之8.91。主要原因是新增机关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支出。

    本院2017年度财政拨款支出4,204.42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减少4.71万元,下降百分之0.11。主要原因是加强项目管理,减少项目支出。较年初预算数增加343.98万元,增长百分之8.91。主要原因是年中追加机关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经费。

    本院2017年度财政拨款支出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支出3,636.46万元,占百分之86.49,较年初预算数增加350.78万元,主要原因是新增机关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支出;教育支出7.39万元,占百分之0.18,较年初预算数增加0.00万元;社会保障与就业支出315.57万元,占百分之7.51,较年初预算数减少6.80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减少;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27.35万元,占百分之3.03;住房保障支出117.65万元,占百分之2.80,较年初预算数增加0.00万元。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院2017年度一般公共财政拨款基本支出2,921.76万元。其中:人员经费2,306.06万元,较上年增加673.93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工资调整、增加机关基本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支出等。人员经费用途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等。公用经费615.70万元,较上年减少30.01万元,主要原因是加强节能减排工作,公用经费用途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等。

    三、“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支出总额情况。

    2017年度本院“三公”经费支出共计56.04万元,较年初预算数减少35.96万元,主要原因是细化责任、加强“三公”经费支出管理,较上年支出数减少32.40万元,主要原因是坚决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要求,按照只减不增的要求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全年实际支出较预算和决算均有所下降;我本院今年减少公务用车14辆,同时严格落实公车使用规定,严禁公车私用,公车运行维护成本大幅下降;细化公务接待支出管理,严格接待范围和开支标准,严控陪餐人数,公务接待费大幅下降;进一步规范因公出国(境),今年无出国出访人员。

    (二)“三公”经费分项支出情况。

    2017年度本院因公出国(境)费用0.00万元,费用支出较年初预算数增加0.00万元,主要原因是本年度无出国(境)计划,较上年支出数增加0.00万元,主要原因是本年度无出国(境)。

    公务车购置费0.00万元,费用支出较年初预算数增加0.00万元,主要原因是本年度无购置车辆计划,较上年支出数增加0.00万元,主要原因是本年度未购置车辆。

    公务车运行维护费49.66万元,主要用于传递机要文件、看守所办案、市内因公出行等工作所需车辆的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等,费用支出较年初预算数减少12.34万元,主要原因是公务车辆减少,较上年支出数减少16.07万元,主要原因是加强车辆日常管理。

    公务接待费6.39万元,主要用于接待市内外检察干警到我院交流法律业务等,费用支出较年初预算数减少23.61万元,主要原因是年中严格执行八项规定,较上年支出数减少16.34万元,主要原因是严格公务接待管理。

    (三)“三公”经费实物量情况。

    2017年本院因公出国(境)共计0个团组,0人;公务用车购置0辆,公务车保有量为15辆;国内公务接待22批次,525人,其中:国内外事接待0批次,0人;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0人。2017年本院人均接待费121.62元,车均购置费0.00万元,车均维护费3.31万元。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说明。2017年本院机关运行经费支出615.70万元,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费、公务车运行维护费、信息网络购置更新费等。机关运行经费较2016年减少30.01万元,下降百分之4.65,主要原因是本院今年公务车辆减少,车辆运维费较上年减少较大。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院共有车辆15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4辆。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2017年本院政府采购支出总额0.00万元。

    (四)预算绩效管理情况说明。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我院对5个项目开展了绩效自评,涉及资金1292.66万元。对2个项目开展了重点绩效评价,涉及资金564.37万元。从评价情况来看,本院按照检务保障要求,通过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细化预算编制与执行工作、严格遵守财经法纪等举措,圆满完成本年度预算执行,提高了预算执行成效。

    五、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本院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本院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本院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填列在本项内。

    (三)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四)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五)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六)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七)“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八)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九)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一)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二)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本院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六、决算公开联系方式及信息反馈渠道

    本院决算公开信息反馈和联系方式: 023-61753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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