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主要职责:依法履行审查批准、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开展诉讼监督、刑罚执行监督等职责,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二)单位构成。
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内设10个职能部门。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内设检察一部、检察二部、检察三部等10个职能部门,各部门主要职责:
1、检察一部负责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和危害国防利益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和羁押必要性审查等刑事检察工作;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相应案件的司法救助工作。
2、检察二部负责贪污贿赂、渎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扰乱公共秩序犯罪案件除外)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和羁押必要性审查等刑事检察工作;负责“两法衔接”和相应案件的司法救助工作。
3、检察三部负责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民事行政执行活动监督、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中的司法救助等工作。
4、检察四部负责刑罚执行监督、监管活动监督、刑事措施执行监督等工作。
5、检察五部负责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工作。
6、检察六部负责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刑事执行等检察工作。
7、检察七部负责案件管理、法律政策研究、人民监督工作以及控告申诉举报事项受理、刑事申诉案件办理、国家赔偿案件办理、驻弹子石检察室等工作。
8、办公室负责行政事务、财务后勤等工作。
9、政治部负责政工党务、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检务督察、宣传教育等工作。
10、检务保障部:负责技术保障、警务保障等工作。
二、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3444.31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3444.31万元,比2018年减少286.8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867.6万元,比2018年减少108.6万元,主要原因是转隶监察委人员减少等,主要用于保障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办公费及印刷费、邮电费等各项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576.71万元,比2018年减少178.29万元,主要原因是职侦业务转隶监察委后办案费减少等,主要用于公诉及侦查监督案件处理、检务装备建设等重点工作。
2019年本单位无政府性基金收支,与2018年一致。
三、 “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61.6万元,比2018年减少27.9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与2018年持平;公务接待费10万元,比2018年减少15万元,主要原因是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格公务接待管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51.6万元,比2018年减少2.9万元,主要原因是公务车辆减少;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比2018年持平。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运行经费772.31万元,比上年减少26.01万元,主要原因为职侦转隶监察委后办公费用减少。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物管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2、政府采购情况。政府采购预算总额26.1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26.1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
3、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19年项目支出均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576.71万元。
4、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止2018年12月,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12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执勤执法用车11辆。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购置车辆0辆。
五、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本院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本院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本院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填列在本项内。
(三)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四)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五)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六)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七)“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八)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九)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一)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二)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本院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部门预算公开联系人:杨万超 联系方式: 023-61753411
(附:2019年预算公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