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秉公执法为人民,方正清廉走人生 ──全国“模范检察官”方工同志先进事迹报告
时间:2005-04-22  作者: 该站(报)记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好!我叫方工,是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长。今天,能有机会在这里向大家汇报,我感到非常激动。感谢组织和广大检察干警对我的信任和鼓励!也向大家致以诚挚的敬意!

    我是1979年调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工作的。先后做过书记员、助检员、检察员、副处长、处长、副检察长,2003年3月被任命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长,并当选为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我珍惜时代赋予的机遇,珍惜人民检察官的崇高荣誉,珍惜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无论在什么岗位、担任什么职务,我始终牢记党的宗旨,不敢忘记自己是共产党员,是人民的检察官,不敢忘记我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我始终追求: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做官,扎扎实实做事,公公正正执法!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宪法职责,拥有查办职务犯罪、审查批准逮捕、审查决定起诉、出庭支持公诉等司法权力。按照刑诉法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凡是到我们一分院的案件,大都是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重、特大案件。从一定意义上说,我们拥有生杀予夺的司法重权。因此,从走上检察工作岗位的第一天起,我给自己立下了公正执法的办案原则。26年来,我经办和审批的几千件刑事案件中,有一般案件,也有疑难、复杂或深具影响的案件,还有全国瞩目的大要案,如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克杰受贿案、原公安部副部长李纪周受贿案、原国家科委副主任李效时受贿案以及李昌利用“法轮功”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等重大案件。但无论对什么样的案件,我都如履薄冰,从来不敢有丝毫懈怠,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执法,没有出现一起错案。

    2000年,我受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承担成克杰受贿案的审查起诉工作。面对这样的高官,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我深感责任重大。如果不彻底揭露他的犯罪事实,办成铁案,我愧对党和人民,愧对胸前的国徽。审查提讯过程中,成克杰不时痛哭流涕,口口声声说对不起党和人民,装出一副可怜相。有些年轻的办案人员天真地认为,成克杰态度这样好,案子不会太难办。我想,这些贪官绝不会轻易认罪服法,不能相信贪官煽情式的忏悔,绝不能被假象所蒙蔽,放松对他在庭审时翻供的警惕。我和大家一起加班加点,调阅60多册厚厚的案卷,悉心研究成克杰的供述,一遍一遍缜密审查成克杰及其情妇李平共同受贿的事实和证据,并对开庭审理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做好各种应对准备。在庭审中,果然,成克杰推翻了以前所作的有罪供述。狡辩自己以往的有罪交代是为了争取好的态度,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拔高”,声称李平的证言是“胡说八道”。面对这个不知悔改的腐败分子,我和同志们以确凿的事实和对全案证据的充分把握,当庭对他进行了义正词严的驳斥。最后,成克杰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在办理陈希同、王宝森系列案件时,有一名局级干部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以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移送审查起诉。在审查中,我发现虽然受贿80万元的事实确凿,但其渎职的行为尚不构成玩忽职守犯罪。要不要提出意见?我曾犹豫过、顾虑过。因为,当时对这起案件,人们极为关注。有人劝我:受贿80万元,至少可以判死缓了,加上玩忽职守罪也还是这样,提不提意见,对量刑没什么影响,何况提出意见后,还可能被人误会缺乏大局意识,不讲政治。但是,我认为,公正是执法的灵魂,作为一名检察官,首先要忠于自己的神圣职责,尊重法律和事实,不偏不倚,不枉不纵,这是司法工作者应当具备的职业道德;审查案件,没有看出问题是业务水平问题,而看出了问题却因为自己患得患失不能公正执法,说轻了是私心,说重了就是渎职,是真正的不讲大局、不讲政治。我坚持提出自己的意见,最后,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2年执行。

    我在主管二审案件时,一名被告人因涉嫌诈骗28万元,被基层检察院提起了公诉,一审法院认为公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采纳公诉意见,判决被告人无罪。基层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我院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审查后,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打算撤回抗诉。这个意见,得到了他所在部门同志们的一致同意。按说,作为主管领导,我只要签字同意部门意见,完全合乎程序。但是,我没有这样做,而是亲自调阅案卷,对案件反复审查和思考。事实告诉我,该案被告人犯罪证据确凿,已构成诈骗罪,法院不应当判无罪。这时,一位老领导找到我说,这个案子最好不支持抗诉。在人情面前,我没有放弃原则,而是依法作出了支持抗诉的决定。二审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犯有诈骗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

    20多年来,我摒弃私心杂念,秉公执法,从不因情害法,因私枉法,从不放纵罪犯,但也从不冤枉无辜。1998年,在办理一起故意杀人案时,我们发现法医鉴定和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在细节上有出入,案件还有多处疑点。人命关天,我不敢有丝毫怠慢,立即组织力量对案件进行仔细分析和研究,在发现死者确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害后,本着对法律负责的精神,我批准发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按照我们提供的侦查方向,很快将真正的凶手抓获,避免了一起错案。

    法律是无情的,但又是有情的,因为它维护的是全社会的正常秩序,体现的是人民大众的共同利益。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我不仅注重打击犯罪,也重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01年冬天,在北京远郊的一个小山庄,有一个六口之家,其中一人涉嫌伤害罪,三人涉嫌包庇罪,都被逮捕,家里只剩下一个重病在床的老人和一个年幼残疾的孩子,无人照应。春节前夕,村里出于同情,给我写来一封信,希望能对其中一人取保候审,以便照顾老人和孩子。在查明属实后,我批准按照法律规定对老人的儿媳办理取保候审,并特别叮嘱办案人员赶在年关前办完手续。事后,几名犯罪嫌疑人都一致表示要如实交待问题,改过自新。还有一次,在审查一起盗窃、销售赃物上诉案时,发现一审法院的判决将被告人的刑期多算了两天,我要求向二审法院书面提出纠正意见。有些人对此不解,觉得为两天刑期这样费周折不值得。但我不这样认为。严格依法办事才是最大的公正。我们必须维护法律的尊严与神圣,包括维护那些违法犯罪人员的合法权益。

    我深知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为党和人民掌好权、用好权,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利益是我义不容辞的责任。这些年来,我坚持倾听群众的呼声,并积极提供法律帮助。尤其是走上领导工作岗位后,我更加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我一直认为,穿上检察服、走上领导岗位,是党组织和人民群众对我们的信任,作为对人民支持和信任的最好回报,就是要通过我们的努力工作,使老百姓对我们党领导下的政权和法治充满信心。在审查办理北京第二毛纺厂一起挪用公款案时,我收到受害企业请求发还扣押款的救急信。尽管当时尚未结案,扣押的赃款不宜马上发还,但考虑到该企业濒临破产,工资拖欠,多年医药费报销不了的情况,我作出了立即发还的决定,为特困职工解了燃眉之急,也救活了企业,受到了企业和职工的一致好评。

    我时常告诫自己,“廉洁没有底线,自律不能封顶”,要常思贪欲之害,常弃非分之想,常怀律己之心,常修从政之德,决不做懒官、昏官,更不能做贪官。多年来,为案子敢找我说情的事,屈指可数。因为我的亲人、同学、朋友、同事都知道,我从不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做交易,从不办昧心案、金钱案、关系案。我有一个不成文的规矩,谈工作只能在办公室,出去“坐一坐 ”免谈,任何人都一样。一次,我的一位在机关担任领导干部的老同学打来电话,说自己的孩子遇到一点麻烦,案子现在已转到我手里,希望我能抬抬手,并热情地邀请我出去坐坐、叙叙旧。我很清楚他的实际目的,坚决拒绝了他的邀请。

    1998年妻子所在的工厂进行企业改制,要求年满45岁的女工一律办理内部退休手续。当时妻子还不到45岁,又是车间的生产骨干,所以很乐观,觉得这次内退应该轮不到她。可内退名单一公布,有她的名字。妻子不想过早地退休,哭着求我出面找厂里领导说情:“我嫁给你这么多年,从来没让你帮我求过人,这次你非得帮我去找厂领导不可,说什么也不能让我内退。你是从咱们厂出去的,厂领导不会不给你这个面子。”我见她这么激动,先是安慰她,等她平静下来以后,我对她说:“你说得不错,我可以去找厂领导,他们也可能会给我这个面子。但我还是不能去。你要想想厂里的难处。企业改制是工厂的大事,内退的那么多,帮你办了,你也就是晚退一年半载的,可厂领导和我们都会让人家戳一辈子脊梁骨。”这事我最终还是没管,妻子还是内退了。后来,她在和平里社区通过竞聘,当上了人定湖居委会的委员,负责妇联工作。

    有人曾说我没有朋友,不讲情义。其实,我也是普通人,也有朋友,也重感情,也希望自己的生活过得更好一些,但是我不能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去换取私情,苟取私利。如果我牟取非份的利益,就是对党的背叛,如果我怕得罪人就势必得罪人民。

    这些年来,我在自己的岗位上,只是做了自己应该做的工作,尽了应该尽的本份,党和人民却给了我很多荣誉和很高的评价。先后授予我全国“模范检察官”、“北京市优秀共产党员”、“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第四届“中国十大杰出检察官” 等荣誉称号;2002年中宣部、最人民检察院、中共北京市委又把我树为全国重大典型,党和国家领导同志还多次亲切接见了我。但我清醒地知道,这些荣誉都离不开党的培养教育,离不开人民群众的关怀哺育,离不开同志们的支持和帮助。今后,我一定以饱满的政治热情和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进一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把对人民负责,履行好应尽职责,作为不懈追求,在自己的本职岗位上,创造出新业绩,不辜负党和人民的信任与厚望。

    请同志们放心,请人民放心,请党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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