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人通过信、访、网、电等各种渠道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申诉。由检察八部七日或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分流,特殊情况除外。
一、对于符合本院受理条件的信访案件,七日内进行审查分流并进行程序性回复
(一)属于控告申诉部门办理的,依法予以受理并办理,60-9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控告检察人员一般违法、违纪行为的,移送本院检务督察室,60-9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申请民事、行政监督的案件,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同时将案件移送检察五部。由检察五部在3个月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但有中止审查等情形的除外;
(四)属于本院其他部门管辖的,移送相关部门办理,60-9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不符合本院受理条件的信访案件,直接答复信访人
(一)属于其他检察机关管辖的,告知信访人向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控告、申诉;
(二)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告知信访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信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