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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时间:2022-03-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未成年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审查起诉阶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的有关规定,你作为本案的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如下:
一、诉讼权利
1.要求提供作证条件和保密的权利
2.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发表诉讼意见的权利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过程中,应当就以下事项听取你的意见:
(1)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2)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3)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4)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及获得翻译的权利
你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如果你是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检察机关应当为你聘请通晓聋、哑手势或者当地通用语言文字且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员为你提供翻译。
4.申请回避的权利
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认为办案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5.知悉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及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检察机关应当向你或者你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诉讼代理人告知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
6.控告权
7.申诉权
8.获得保护的权利
9.知悉证明文件、核对笔录和亲笔书写陈述的权利
    10. 申请和解的权利
你有权向检察机关提出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的申请。申请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
11. 申请司法救助的权利
你如果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近亲属有权向检察机关申请司法救助:
(1)受到犯罪侵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2)因遭受犯罪侵害导致受伤或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造成生活困难或者学业难以为继的;
(3)赔偿责任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不能履行赔偿责任,或者虽履行部分赔偿责任,但不足以解决未成年被害人生活困难的;
(4)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救助的其他情形。
12.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你有权依法就因犯罪行为遭受的损失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诉状。
13.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权利
询问时将通知你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你的诉讼权利。如果法定代理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或不宜到场的,可以要求通知你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
(1)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构成共同犯罪的;
(2)已经死亡、宣告失踪或者无监护能力的;
(3)因身份、住址或联系方式不明无法通知的;
(4)因路途遥远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及时到场的;
(5)经通知明确拒绝到场的;
(6)阻扰讯问或者询问活动正常进行,经劝阻不改的;
(7)未成年人有正当理由拒绝法定代理人到场的;
(8)到场可能影响未成年人真实陈述的;
(9)其他不能或者不宜到场的情形。     
有正当理由时,你有权要求更换合适成年人,原则上以两次为限。
    你若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二、诉讼义务
1.作证的义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如实提供证据、陈述的义务
你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陈述,诬告陷害、有意作虚假陈述或者隐匿罪证,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在询问笔录上签字和按要求书写陈述的义务
经核对无误后,你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必要的时候,经办案人员要求,你可以亲笔书写陈述。
4.接受检查的义务
你可以接受为确定你的某些特征或者生理状态而进行的人身检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迹、尿液等生物样本。
如果你是女性,检查你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5. 保守秘密的义务
你应当保守案件秘密,不得泄露案情或者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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