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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务指南
刑事执行检察主要工作流程
时间:2022-03-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1.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审查案件线索发现具备可查性的,属于本院管辖范围的,提出意见报检察长审批;经检察长审批同意调查核实的,制定调查核实计划,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后,符合立案条件的,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后,经提请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立案请示同意后,进行立案; 立案后制定相关侦查计划,视案件具体情况采取相应侦查措施,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相应强制措施进行具体侦查,经侦查终结后,撰写侦查终结报告报检察长批准,视侦查具体情况及相关证据情况提出:移送审查起诉意见、移送审查不起诉意见或撤案意见,报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批准后,作出相应的移送审查起诉、移送审查不起诉或撤销案件处理,作出相关工作后整理归档。
       2.刑罚变更执行检察工作
       ◇减刑、假释检察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收到刑罚执行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假释材料之日起,指定承办人进行审查;通过审查查明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减刑、假释的程序是否合法,提请减刑、假释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认为需要调查核实的,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查明情况;收到执行机关抄送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副本后,逐案进行审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发现减刑、假释建议不当或者提请减刑、假释违反法定程序的,在收到建议书副本后十日以内,依法向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同时将检察意见书副本抄送执行机关,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十日;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指派检察人员出席法庭,发表检察意见,并对法庭审理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在收到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书副本后,应当及时,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依法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发现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提请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并作出裁定。
       ◇暂予监外执行检察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收到决定或批准机关抄送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进行受案登记;指定承办人对案件进行逐案审查,审查时根据需要可以找民警、罪犯谈话、查阅收集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视情况向决定或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发现不当的,制作纠正不当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监督决定或批准就干重新核查,并审查重新核查的结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重新核查的结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提出纠正意见并向上级检察院报告。
       3.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收到生效的刑事裁判等财产刑执行案件信息后,予以登记,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建立财产刑执行检察案卡或者台账;向人民法院的审判部门、立案部门、执行机构调查了解财产刑执行案件的移交、立案、执行等有关情况,向侦查机关调查了解被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有关情况,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经济状况以及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有关情况,向被执行人、被害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等调查了解情况;检察过程中发现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财产刑而不执行、执行不当、执行的财物未依法上缴国库,或者执行活动中有其他违法情形的,立即开展调查,待查明情况后,根据情节依法提出口头纠正意见或者《纠正违法通知书》,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后十五日内,被监督单位仍未纠正或者回复意见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报告;发现财产刑执行活动中存在执法不规范等可能导致执法不公和重大事故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发现相关人员有贪污受贿、挪用涉案财物、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建议有关单位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检察工作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收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副本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应当指派检察人员实地检查并填写监督情况检查记录。通过查阅相关法律文书和被监视居住人的会见、通讯、外出情况、身体健康检查记录等材料,实地检查指定的居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查看有关监控录像等资料,必要时对被监视居住人进行体表检查,与被监视居住人、执行人员、办案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谈话,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向执行机关或者办案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存在执法不规范、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后向执行机关或者办案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的,应当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时抄送执行机关或者办案机关的上一级机关。
       5.羁押期限检察工作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派驻看守所检察室)通过与看守所信息联网,对羁押期限实行动态监督,通过查阅看守所登记和换押手续,逐一核对在押人员诉讼环节及其羁押期限,及时记录诉讼环节及其羁押期限变更情况,提示看守所及时履行羁押期限预警职责;发现看守所没有报告超期羁押的,立即向看守所提出纠正意见;发现同级办案机关超期羁押的,立即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向办案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发现上级办案机关超期羁押的,及时层报上级办案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
       6.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派驻看守所检察室)收到侦查机关关于重大案件即将侦查终结通知书后,凭侦查机关重大案件即将侦查终结通知书和有效工作证件到看守所开展调查核查工作。通过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制作听取律师意见笔录,询问相关犯罪嫌疑人、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围绕侦查阶段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对相关犯罪嫌疑人进行核查询问,发现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的,制作初步核查意见函,连同证据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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