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指南
时间:2020-08-28 作者:
五分院系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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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中央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构建权力监督制约体系所作出的一项重大制度设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主要包括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一、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一)案件范围
1.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
(1)污染环境类。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
(2)破坏资源类。主要包括破坏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林业资源、草原资源等。
2.食品药品安全领域
主要是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流程
1.检察机关发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2.检察机关发出公告;
3.无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
4.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二、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案件范围
1.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
(1)生态环境领域。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
(2)资源保护领域。主要包括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林业资源、草原资源等。
2.食品药品安全领域
主要指对食品药品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对食品、药品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等进行监督管理的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
3.国有财产保护领域
(1)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取得的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主要包括经营性国有财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财产等;
(2)基于国家行政权力行使而取得的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主要包括税收类国有财产、费用类国有财产等;
(3)国家因政策扶持和社会保障等支出的各项资金。主要包括财政补贴类国有财产、社会保障类国有财产等;
(4)由国家已有资产的收益所形成的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
(5)其他类型国有财产。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
主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流失、土地闲置、违法使用土地、违法审批许可等。
(二)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流程
1.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2.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
3.行政机关依旧不依法履职;
4.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三、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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