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依法保护申诉人正当行使申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刑事案件申诉人应了解和注意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哪些人可以提出申诉
依照《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十二条的现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同胞兄弟姐妹),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
二、申诉应提交哪些村料
依照《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刑事案件申诉,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诉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2.申诉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明是指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件。对身份证明,人民检察院经核对无误留存复印件。
3.相关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申诉提交上述法律文书复印件的,应同时向工作人员提交原件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原件返回申诉人。
4.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处理决定或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检察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三、首次申诉应向哪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
依照《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首次申诉按照下列方式管辖:
1.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由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2.不服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由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另有规定的除外。
3.被害人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的申诉,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四、申诉人对维持原处理决定或不予抗诉不服的是否还能申诉
依照《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不服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且经过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复查的申诉,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五、不服自诉案件判决、裁定的能否申诉
依照《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的申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的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但是申诉人对人民法院因原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或者没有履行相应诉讼义务而作出的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除外。
六、对申诉人撤回或放弃申诉的如何处理
依照《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办理:
1.申诉人自愿撤回申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2.申诉的自然人死亡,没有其他申诉权利人或者申诉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申诉的,但是有证据证明原案被告人是无罪的除外;
3.申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明确表示放弃申诉的,但是有证据证明原案被告人是无罪的除外。
七、刑事申诉案件的办理期限
依照《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二十四条、三十六条的规定,审查刑事申诉,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作出审查结案或者立案复查的决定。调卷审查的,自卷宗调取齐备之日起计算审查期限。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
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以内办结。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的处理方式
依照《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条、五十三条的规定,原处理决定正确的,予以维持;原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撤销原处理决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本院有关部门办理。
经复查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并无不当的,应当不予抗诉并通知申诉人。经复查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符合《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需要人民法院通过再审方式纠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九、哪些当事人可以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依据《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七条的规定,救助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
1.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2.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3.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4.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5.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6.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7.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十、当事人有哪些情形不能给予国家司法救助
依据《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八条的规定,救助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
1.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
3.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4.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5.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6.通过社会救助等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十一、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的方式
依据《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救助申请应当由救助申请人向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救助申请人,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十二、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应当提交哪些资料
依据《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
2.救助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3.实际损害结果证明,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者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
4.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
5.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